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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27日發出通知,對新一輪房地產市場調控作出具體部署,要求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通知提出,尚未采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臺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臺住房限購措施。針對此次調控中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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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出臺新一輪調控
部分城市房價仍高位波動
問:2010年已經連續進行3次房地產市場調控,為什么會再次進行調控?
答:2010年,房價上漲壓力和房地產調控難度前所未有。國務院先后三次部署調控工作,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變化,房價同比漲幅持續回落,環比漲幅回落后在低位波動。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得到一定抑制。
盡管調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是部分城市房價仍在高位波動,特別是自2010年4季度以來,一些地方高價地再度出現,部分未實施限購的區域中心城市住房成交出現量價齊升的勢頭,限購城市周邊地區房價出現較快上漲,部分熱點城市房價再現上漲苗頭。這說明調控效果距離群眾期待還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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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購令范圍為何擴大?
未限購城市房價漲幅明顯
問:為什么要擴大限購城市范圍?
答:一方面是部分未實施限購的區域中心城市住房成交出現量價齊升的勢頭。全國70個大中城市中,2010年12月仍有10個城市新建住房價格同比漲幅超過10%;2010年10到12月,有10個城市環比月平均漲幅超過1%。這些城市基本上是未采取限購的城市。
另一方面實施限購的城市成效明顯。例如北京出臺限購新政以來,二套以上購房比重持續回落,非本地戶籍購房比重回落至40%以內,下調4.3個百分點。深圳出臺限購措施后,住房成交量持續下降。
因此在總結這些城市的經驗基礎上,此次調控決定擴大限購城市范圍,同時也明確了限購條件的原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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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房價調控目標有什么意義?
公開目標有助問責和監督
問:要求地方政府今年一季度公布本地區房價調控年度目標,有什么意義?
答:一是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作為地方政府,則有責任也應有能力公布本地區的房價調控年度目標。
二是有利于行政問責和群眾監督相結合。
三是既給出了原則性要求也體現了因地制宜。考慮到各地房價水平差異性較大,此次調控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年度調控目標時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因此沒有從全國層面劃定一個統一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