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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二節 實行差別管理
——積極保護并擴展優化開發區綠色生態空間。嚴格控制優
化開發區建設用地,特別是工礦企業使用林地。限制占地多、消
耗高的加工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各類開發區使用林地;支持高
新技術產業、循環經濟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節約集約使用林地;通
過造林綠化、生態治理等措施,加快城鄉綠化一體化建設。
——支持重點開發區發展與生態建設同步推進。積極支持城
鎮化、工業化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求,支持主導產業及配
套建設、循環經濟產業占用林地,盡力保障中心城市建設對林地
的需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產業占用林地。鼓勵建設高標準森
林公園、郊野公園,建設宜居環境;加強糧食產區、水源區、沿
海區域生態林和農田林網建設,構建生態屏障。
——保障限制開發區生態用地需求。適度支持環境友好型的
特色產業、服務業、公益性建設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的中心
城鎮建設使用林地;禁止可能威脅生態系統穩定、生態功能正常
發揮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各類林地利用方式和資源開發活動;嚴
格控制林地轉為建設用地,逐步減少城市建設、工礦建設和農村
建設占用林地數量;通過生態脆弱區和退化生態系統修復治理,
積極擴大和保護林地,逐步增加森林比重。
——嚴格保護禁止開發區的林地資源。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
禁止開發區自然生態的干擾,嚴禁任何有悖于保護目的的各項林
地利用活動,禁止開發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林地的,要組
織論證評估,盡量縮小使用林地規模。禁止各類項目占用Ⅰ級保
護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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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強化宏觀調控
——強化國家宏觀調控能力。根據各區林地保護利用方向、
政策,綜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展趨勢,資源環境條件,林地
利用現狀和潛力等因素,分別確定各省(區、市)森林保有量、
征占用林地定額等林地保護利用的約束性指標,以及林地保有
量、林地生產率、重點公益林地比率、重點商品林地比率等預期
性指標,強化國家對省級行政區域林地保護利用的調控。
——強化省級林地保護利用責任。約束性指標和主要林地保
護利用任務分解下達到省(區、市),明確各省(區、市)林地
保護利用責任,由省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組織實施、嚴格落
實。預期性指標通過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逐步實現。
——落實區域林地保護利用管理政策。各省(區、市)在規
劃綱要指導和控制下,積極配合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的實施,切實
落實所屬區域的林地保護利用政策和差別化管理政策,加強本行
政區域內林地保護利用的統籌協調,做好國家、省級及省級以下
林地保護利用的相互銜接,促進形成統籌協調的林地保護利用秩
序。
第六章 規劃實施保障體系
進一步深化改革、理順政策、健全制度、落實責任,促進各
方面形成合力,保障《綱要》順利實施。
第一節 完善規劃體系
——分級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分級編制國家、省級、縣
級三個層次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下一級規劃應根據上一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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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并與同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層層落實林地保護利
用各項目標、任務、措施和管理政策。省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要
強化戰略性和政策性,重點確定本行政區域林地保護利用的目
標、指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要劃定林地
范圍,進行功能區劃,突出空間性、結構性和操作性,制定林地
保護利用的具體措施。
——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各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由
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頒布實施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
編制的城鄉、交通、水利、能源、旅游、工業、農業、環保和生
態建設等相關規劃,應與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符合林地保
護利用的方向和要求,切實落實各項林地保護利用制度和政策。
規劃的銜接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
——嚴格規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修訂。嚴禁擅自修改林地保
護利用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的,在實施評價的基礎
上進行修改,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頒布實施。
——強化對規劃實施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實行
專項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制止違反林地保護利
用規劃的行為,定期公布檢查結果。加大執法力度,對擅自修改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對違反規劃使
用林地的行為,依法查處,限期整改。
第二節 健全管理制度
——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林地保護利用管理的新機制。全
面推進和不斷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放活經營,規
范流轉,強化服務,提高農民保護林地和發展森林的積極性;統
籌開展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通過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落
實國有林地保護責任,充分發揮國有林地在國家生態建設中的主
體作用,形成有利于林地保護利用管理的堅實基礎。
——加強林地林權管理。規劃一經批準,對確認的林地,依
據有關法律法規,統一確權發放林權證,做到圖、文、表一致,
人、地、證相符。對已發放林權證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穩定林權;對尚未發放
林權證的,應認真組織林地林權的實地勘界和林權證核發,明確
林地林木性質和權屬,并將權屬落實到地塊,將面積與空間位置
和權屬證書落實到明確的主體。規范林地林權流轉行為,流轉后
不得改變規劃林地用途。
——落實林地保護利用目標考核責任制。地方各級政府主要
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林地保護管理負總責。把規劃確定的
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額作為地方各級政府森林資源保護和
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把全面保護林地、節約集約用
地作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評價的重要因素,建立并落實考核體系
和考核辦法。
——建立林地保護利用協作管理機制。各級林業、國土、農
業等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
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協作機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
形成林地保護利用管理工作的合力。
第三節 強化調節機制
——建立林地保護利用的穩定投入機制。國家應建立穩定的
資金渠道,對生態地位極為重要和生態極為脆弱地區的林地,加
大保護資金投入力度,防止毀林和森林退化;對退化林地修復、
規劃的宜林地造林的,應按照其恢復難度,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用于補充森林及林地資源。確保林地確
權、定界、調查、監測、檔案管理以及林地執法、管護、用地審
核等資金投入。
——強化建設項目節約使用林地的價格調節機制。建立全國
林地分等評級體系,健全征占用林地補償和安置機制,制定補償
政策,實行林地優質優價、不同林地利用方向差別化經濟調控制
度。收繳森林植被恢復費應根據項目性質、林地的區位和用途等
制定不同的標準,促進建設項目科學、節約用地。
——完善公益林地補償制度。不斷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
金制度,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
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準。建立種苗、造林、撫育、保護、管
理投入補貼制度。
第四節 加強基礎建設
——制訂和完善林地保護利用規章和標準。盡快制定、頒布
林地保護、管理、流轉、分類分級、動態普查監測等規章和標準,
修改征占用林地的審核管理規定,以適應節約集約利用林地和分
級、分類、分區管理林地的需要。
——完善林地調查和定期監測。加強和完善現有森林資源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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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監測網絡,定期組織開展林地調查和動態監測,并建立全國性
的林地資源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林地數據。加強林
地檔案管理,在國家、省級宏觀指導或控制下,以縣級行政區域
(國有林區以林業局)為單位劃定林地范圍,逐塊登記造冊,建
立林地地籍檔案。運用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做好年度林地變更
調查,及時更新林地檔案和利用數據庫,全面掌握林地變化狀況。
——強化林地保護管理隊伍建設。健全林地林權管理機構、
基層林業工作站、林業行政執法機構等機構和隊伍建設,強化教
育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和能力。
林地問題是我國實現森林覆蓋率目標、保障木材及林產品供
給、建設生態文明和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進程中的基礎性和戰
略性問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事關生態、事關民生、事關經濟社
會發展全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把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編制與實施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
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扎實推進各項工作,保障規劃
順利實施。國家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