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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十八條 規劃項目與投資估算
按照有限目標,突出重點、提高效率的原則,確定規劃項目201
個, 投資約154.14億元。 其中: 內蒙古自治區41個項目, 投資21.00
億元;吉林省 26 個項目,投資 6.71 億元;遼寧省 134 個項目,投
資126.43億元。規劃項目與投資匯總見附表四。
1、工業污染治理項目 94 個,投資約 51.53 億元。項目完成后
可增加COD削減能力約6 萬噸/年。工業污染防治項目見附表五。
2、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82 個, 處理規模369.5萬噸/日,
投資約83.29億元。優先項目47 項,污水處理規模272.5 萬噸/日,
投資47.62億元;備選項目35項,污水處理規模97萬噸/日,投資
35.67 億元。項目建成并全部正常運行,可新增 COD 削減能力約 21
萬噸/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見附表六。
3、重點區域污染防治項目 25 個,投資約 19.32 億元。詳見附
表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加強統一領導,落實目標責任
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規劃實施的責任主
體是地方人民政府。各?。ㄗ灾螀^)人民政府要把規劃目標與任務
分解落實到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并納入地方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實行
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按期高質量完成規劃任務。國務院各
部門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 強化環境法治,依法追究責任
建立問責制,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
環境執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建立排污單位環境
責任追究制度。排污單位要認真落實規劃要求,明確本單位的水環
境保護職責。政府明令關停單位要按時完成,限期治理單位要認真
落實整改措施,實施清潔生產單位要按同行業高標準嚴格執行,存
在污染隱患單位要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對造成環境危害的單位要依
法追究責任,依法進行環境損害賠償。堅決遏制超標排放等違法現
象。每年開展環保專項執法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對違規排污企業主要責任人及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要堅決查處,
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多方籌集資金,落實規劃項目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為主、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政府、企業、
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拓寬融資渠道,落實規劃項目建設資金。各
級地方人民政府盡快落實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加快項目前期
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對污染處理設施的建設
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稅收等實行政策優惠。重點治理企業要積
極籌集治理資金。企業改制要明確治理污染的責任。鼓勵專業化公
司承擔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或運營。
第二十二條 提升監管能力,嚴格執法監督
加強水質監測能力, 優化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系統, 形成由國控、
省控、市控監測斷面組成的水環境監測體系,實現流域主要河流跨省
界、市界斷面水質的全面監控。提升執法監察能力,強化水污染應急
和污染源監控能力。流域內重點工業污染源和污水處理廠的在線監控
裝置,按要求與環保、建設等部門聯網,做到實時監控,動態管理。
提高監管支撐能力。國家建立遼河流域污染源、水環境質量和應急系
統的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加強環境監測與監察隊伍的技術培訓,開展
遼河流域地下水污染現狀、土壤污染現狀調查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加強科研力度,提供決策支持
加強遼河流域社會經濟發展與水環境保護綜合研究,為流域水
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提供決策支持,不斷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
率與水平。選擇典型區域進行排污許可證發放試點。研究農業面源
污染的影響及控制措施,選擇代表性區域進行示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眾參與,保護環境權益
加強環境宣傳與教育,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推動規劃任務的實
施。要通過設置熱線電話、公眾信箱、開展社會調查或環境信訪等
途徑獲得各類公眾反饋信息,及時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環保、水利、建設、衛生等部門密切配合,建立環境信息共享與公
開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到水污染威脅或損害時,可通過
民事訴訟提出污染補償等要求,使合法的環境權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五條 實施規劃評估,明確獎懲措施
實行規劃年度評估制度。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與總量控
制相適應的統計、監測與考核體系。每年對規劃實施進展、水質情
況、排污總量和環境管理等情況進行年度分析和評估,2010 年進行
評估與考核。對未通過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
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