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持條件
第七條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
(三)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第八條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備案;
(二)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含),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第九條支持方式。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第十條獎勵標準及負擔辦法。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況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財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支持地方有關部門及中央有關單位開展與合同能源管理有關的項目評審、審核備案、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章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十二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各地節能潛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資金需求以及中央財政預算規模等因素,統籌核定各省(區、市)財政獎勵資金年度規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獎勵資金按一定比例下達給地方。
第十三條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后,節能服務公司向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具體申報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確定。
第十四條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和合同進行審核,并確認項目年節能量。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據實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省級財政配套獎勵資金撥付給節能服務公司,并在季后10日內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季度統計表》(格式見附1),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組織對合同能源管
理項目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每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本省(區、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及節能效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及結余、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等情況,編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年度清算情況表》(格式見附2),以文件形式上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財政部結合地方上報和專項檢查情況,據實清算財政獎勵資金。地方結余的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指標結轉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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