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0]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信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發辦〔2010〕25號,中央財政安排獎勵資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為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適當獎勵(以下簡稱“財政獎勵資金”)。為規范和加強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本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三條財政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公開、公正管理辦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四條支持對象。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對象是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五條支持范圍。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已享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六條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節能服務公司向公司注冊所在地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評審后,對外公布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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