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再次組織專家座談會,討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草案。與會專家沈巋介紹,18日晚,他收到了國務院法制辦送去的草案文本。昨天,先后參加去年12月16日和昨天座談會的北大法學院教授沈巋和王錫鋅對照了最近兩次討論的條例草案,除了“搬遷”一詞取代了“拆遷”,還有其他一些“實質性”變化。
關鍵詞1利益區(qū)分
草案不含非公共利益征收
強調因“公共利益”征收搬遷
沈巋介紹,新條例草案強調“征收”和“搬遷”都是為了“公共利益”。草案不寫“‘非公共利益’需要”部分,準備將“非公共利益”單獨成文,但他不知道這個“文”會在什么時候以什么形式下發(fā)。
沈巋對這一做法表示理解。他解釋說,為了“‘非公共利益’需要”來“征收”和“搬遷”比較復雜。原則上,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和補償是一種民事關系,但又不是完全的民事關系,因為這也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變,涉及到政府同意許可。
沈巋認為,“‘非公共利益’需要”不是新條例中兩三個條款所能解決的,這樣反倒說不清楚,還可能引起新的問題,不如單獨成文。
關鍵詞2征收程序
征收公告評論至少30天
民眾如有重大分歧,需上報上一級政府
王錫鋅介紹,在征收環(huán)節(jié)中,此次草案文本提出了“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王錫鋅舉例說,草案在征收環(huán)節(jié)增加了一些程序,保證了防止突擊征收問題的出現(xiàn),“草案在能做到的范圍內各個方面均考慮到了”。草案中規(guī)定了要制定征收計劃,雖然征收計劃并不具強制性的約束力,但要求未列入征收計劃的,不得征收。征收計劃中明確征收的范圍、時間和目的,并要進行公告,經過專家論證。
其中,有一個征收公告評論程序,要進行30天的公告評論,如果征收范圍比較大,則不得少于60天。要以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讓民眾參與其中。對其中的專家和民眾的意見公示。如果沒有重大分歧,政府可以啟動征收程序,如果有重大分歧,則要上報上一級政府,“所有這一切都是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必經的程序”。
不過沈巋認為,應該區(qū)別對待征收環(huán)節(jié)中“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和其他一般民眾,對“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要經過聽證會的程序,給他們充分表達自己的機會,對于其他民眾則可以通過座談會等程序參與。
此外,草案明確在征收公告發(fā)布后,可以對征收公告提出訴訟和復議,在此過程中,征收范圍內要暫停新建、改建和擴建,也不得進行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關鍵詞3強制行為
禁“斷水電”等暴力脅迫
專家建議,應明確征收過程中強制行為主題
王錫鋅介紹說,新草案文本中特別強調了實施強制行為的主題,并以羅列的方式禁止了暴力行為的發(fā)生。其中,列舉了禁止“斷水斷電斷氣斷暖”,以及其他暴力脅迫等形式。
他認為,應該將其他暴力脅迫形式單獨列舉出來,表述為不得以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暴力脅迫的形式。王錫鋅說,在目前的征收執(zhí)行時,現(xiàn)場會出現(xiàn)城管和公檢法人員,要明確征收過程中強制行為的主題,以免“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的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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