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標準和制度建設。
抓緊出臺《畜禽屠宰檢驗規程》等標準,修訂完善已有標準,將部分涉及肉品質量安全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升級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加快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依據《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辦法》和《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將定點屠宰廠(場)劃分為若干等級,等級越高標志著企業技術、管理和產品質量水平越高,肉品可能的流通范圍也越大,實現促進先進企業發展,逐步淘汰落后企業的目標。
(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運用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引導企業加大投入,開展“放心肉”服務體系創建工作。組織開展試點,使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建設屠宰行業監管技術系統和肉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支持大型定點屠宰廠(場)發展冷鏈和跨區域銷售網絡;支持少數民族和邊遠落后地區的定點屠宰企業標準化改造。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精神和國務院建設“放心肉”服務體系要求,向政府財政申請專項配套資金,在落實好中央財政支持項目的同時,結合各自實際,支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升級改造,加強檢驗檢疫能力建設,新建或改造污水處理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對因優化布局關閉的屠宰企業予以適當補償。
(三)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堅持營造開放、公平、競爭、有序的肉品流通環境。各地不得限制外地經檢疫和檢驗合格的豬肉產品進入本地市場;對跨區域銷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要求其配備與銷售范圍相適應、符合肉品保鮮衛生所需溫度條件的儲存、運輸和裝卸容器、工具和設備。嚴格禁止小型屠宰場點跨行政區域銷售豬肉產品的行為。依法清理阻礙企業跨地區兼并重組的各種限制性和歧視性規定,促進機械化生豬屠宰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優化重組。
(四)建立健全屠宰監管體系。
建立健全生豬屠宰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整合、充實、加強商務系統的執法力量,落實執法人員編制、裝備和工作經費。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運用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建立監管技術平臺,加強對定點屠宰廠的監管,實時發現并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肉品質量信息可追溯系統,形成對有問題肉品從零售、批發、屠宰到養殖層層追根溯源的能力。加強對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管,監督其依法生產、誠信經營。開展對屠宰管理和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規范執法程序,統一執法文書,建立執法責任制,落實失、瀆職責任追究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加強執法檔案管理。嚴格把握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界限,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部門的移送工作。
(五)強化地方政府職責和部門、地區間的協調配合。
各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豬肉衛生和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本規劃綱要實施中的相關問題,提高屠宰行業整體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工業、財政、環境保護、農業、衛生、稅務、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物價等部門的溝通,研究制訂進一步促進屠宰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生豬養殖、屠宰加工、豬肉流通、消費全過程監管的協同機制。加強與農業部門的合作,在養殖基地建立生豬質量安全監測及預警系統,及時掌握養殖環境、疫病防控、獸藥和飼料添加劑使用、病死豬處理等方面的信息,延伸豬肉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鏈條。建立地區間、部門間的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廣泛開展宣傳和培訓。
積極向廣大消費者宣傳肉品科學消費常識,增強其食品衛生和質量安全意識和品牌消費意識;大力向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和肉品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提升其守法經營意識;廣泛開展“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的宣傳活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制訂培訓規劃,組織開展各類培訓,提高定點屠宰企業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認定制度,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依托教育、科研單位,培養從事肉類科研和新產品開發的工程技術人員。
(七)發揮行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商務主管部門要指導并支持各級行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在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行業誠信體系、破除行業陋規、溝通行業信息、培育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加強國際交流、推廣先進技術、組織專業培訓、標準擬定和宣傳貫徹等方面開展工作。各級行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要積極提出工作建議,配合政府做好定點設置規劃的制訂和執行工作;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問題和企業訴求,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要求會員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標準,自覺遵守市場競爭規則,履行社會責任,保障肉品衛生和質量安全。
五、規劃綱要的實施
本規劃綱要是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的重要指導性文件。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統籌規劃,精心部署,分步達標,搞好綜合協調,確保取得實效。要認真做好工作銜接,按照本規劃綱要確定的原則、目標和任務措施,結合當地實際,于2010年4月底前制定(修訂)并印發實施方案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設置規劃。各地設置規劃要明確相應指標和要求,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落實壓縮定點屠宰企業數量的任務。地方制定的實施方案、規劃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報送商務部畜禽屠宰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場秩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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