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評辦法》)實施之際,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管理規定》和《考評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管理規定》分為9章共66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文件的目的、適用范圍以及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的原則;第二章資格條件,規定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任職的基本條件和資格;第三章職數和任期,主要對中央企業董事會、經理班子、黨委(黨組)班子的職數以及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等作出了規定;第四章到第八章,主要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考核評價、激勵監督、職業發展、退出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等作出規定;第九章附則,明確了參照執行的范圍,以及《管理規定》的解釋權和實施時間等。
《考評辦法》分為5章共35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原則、主要方法,并對考評對象進行了界定;第二章綜合考核評價內容,對考評內容、指標和要點作了具體說明;第三章綜合考核評價方式,確定了考核評價的組織實施方式和具體程序;第四章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提出了考評結果的確定方法、標準和獎懲措施;第五章附則,主要明確了參照執行的范圍,以及《考評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時間等。
這兩個文件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二是體現了改革創新精神。三是體現了中央企業特點。
問: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是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對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管理規定》、《考評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了這一要求?
答:《管理規定》和《考評辦法》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體現了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要求:一是進一步擴大職工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二是進一步強化競爭機制,把公開招聘、競爭上崗作為選拔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方式。三是全方位開展民主測評,在更大范圍聽取群眾意見。《考評辦法》借鑒國際通用的企業考評方法,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建立了由企業領導班子、中層管理人員、職工代表、上級管理部門、監事會共同參與的多維度測評,并結合個別談話、聽取意見、調查核實、綜合分析等方法,綜合運用多維度測評、個別談話、調查核實、綜合分析等方法進行考核評價。
問:請談談《管理規定》和《考評辦法》對解決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的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答:目前在一些企業,確實存在能上不能下的現象。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上來后,除了到達退休年齡或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等情況,才能“下”來,否則,即使工作平庸,業績平平也不會“下”來。為解決這個問題,《管理規定》和《考評辦法》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實行任期制。《管理規定》對董事、總經理、黨委的任期作了明確規定。二是強化考核評價結果的運用,將考核評價與任免、獎懲掛鉤。三是健全退出機制。《管理規定》提出,完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免職(解聘)、辭職、退休制度,并規定了免職(解聘)的五種情形和應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的三種情形,明確了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四種辭職形式。同時規定“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不再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其在下屬企業所兼任的其他職務也應當一并免除”。上述規定有助于建立企業領導人員的正常退出機制,真正實現領導人員的“能上能下”。
問:社會上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問題比較關注,請問《管理規定》在這方面作了什么規定?
答:中央高度重視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問題,經過這些年的探索實踐,目前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已經形成了以業績考核為基礎,薪酬水平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薪酬制度。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管理,《管理規定》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嚴格執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二是明確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方案審核、批復的程序。中央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獎金等任何報酬。三是按照依法合規、從嚴從儉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制度。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差旅、考察培訓等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消費項目,應當明確標準,制訂預算方案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復后實施,年終將情況報國務院國資委,并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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