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建設項目用地管理
規范城市基礎設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續。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線、公共休憩廣場等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用地等,凡以建設項目運作實施的,必須嚴格依法辦理供地手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及時通過電子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對用地主體不明確,且已實際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可視為已供地予以備案,待竣工后通過土地變更進行登記,用地主體確定為城市人民政府。
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備案制度。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使用權的工業項目用地,可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通過電子備案系統進行預備案,待正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后再規范填報供地備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關部門批準手續而放棄土地使用權的,應及時在電子備案系統中注銷預備案。
采取切實措施促進建設用地的有效利用。對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開發,原意向項目不落實的,應及時調整給其他用地者。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造成已供地項目不能落地的,應允許用地者報經批準后改變土地具體用途,或者通過協商調整安排給其他符合規劃的項目,但應依法辦理相關供地手續。對取得土地后滿2年未動工的建設項目用地,應依照閑置土地的處置政策依法處置,促進盡快利用。
四、堅決查處違法批地和用地行為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大土地執法工作力度。當前,要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切實抓好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
加強土地執法監察。要通過進一步建立健全動態巡查、舉報等制度,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及時糾正和查處以預審代審批、通過辦理臨時用地方式變相開工建設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嚴肅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新建“小產權房”和高爾夫球場項目用地。必須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的規定執行。對在建在售的以新農村建設、村莊改造、農民新居建設和設施農業、觀光農業等名義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商品住宅,在地方政府統一組織協調下,必須采取強力措施,堅決叫停管住并予以嚴肅查處。
五、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
健全建設用地動態監管制度。加快運行建設用地“批、供、用、補、查”綜合監管平臺,重點對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執行、土地審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應、項目用地開發利用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切實預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現象的發生。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建設用地審批備案工作,適時掌握國務院批準城市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方案實施情況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情況。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全面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建設用地供應,必須通過系統填報并由系統生成配電子編號和條形碼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并對執行情況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供應結果和實際開發利用情況動態信息。
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審批事項的督察,將城市建設用地批后實施作為督察重點,特別是對調整用地區位的建設用地要加大抽查力度。把違法違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納入專項督察范圍,對問題嚴重地區發出整改意見,督促地方政府糾正整改。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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