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市場化形成機制
解決發展與資源約束的矛盾問題,資源價格市場化是關鍵。價格可以反映一定供需關系下資源稀缺的程度。當某種資源短缺、供給小于需求時,價格就會上升,進而減少需求,提高供給,最終供求平衡;反之,當某種資源過剩、供大于求時,價格就會下降,進而增加需求,減少供給,使供求重新平衡。
只有讓價格在市場中自由浮動,價格才能準確地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看不見的手”才能有效地調節供求。因此,應當解除政府對資源價格的管制,牢牢把握資源價格改革的市場化方向。
資源價格改革的基本目標,就是要重塑資源價格形成的市場機制,通過市場調節實現資源合理配置。也就是說,只有建立反映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資源開發社會成本和補償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才能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也只有讓市場主導資源性產品價格特別是主導資源價格的形成,才能為資源優化配置提供機制保證。
市場價格機制作用的發揮是建立在產權制度基礎上的。改革資源價格,需要建立完善的資源產權制度。按照現行法律,我國大多數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雖然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概念非常明確,但由于其使用權、收益權甚至處置權都極其模糊,其結果是導致了國有資源成為名義上神圣,實際上缺乏排他性的、浪費嚴重的公共資源。
資源的產權和所有權不明晰、不具體,還造成了對資源有效管理的嚴重障礙,有些地區與地區之間,鄉鎮與國有企業之間為了爭搶資源,糾紛不斷,難以協調,使自然資源遭到嚴重浪費、破壞直至掠奪式的開采。如果不能在資源的所有權制度上進行改革,資源的價格改革就很難真正到位,甚至成為壟斷部門借機提價牟取暴利的一種理由。
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資源產權與使用權的關系,實行兩權分離的制度。國家要通過提高征收資源開發稅稅率、征收環境稅、能源稅和碳稅來健全資源開發秩序和相關制度來行使包括資源開發權、收益權等在內的所有權,真正把法律規定的資源國家所有權落到實處。
國家作為資源的所有者,還應通過專門的國家資源資產管理機構,制定法律法規,實施管理、調節、監督等職能,協調由于資源條件不同而產生的經濟利益差距,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弊端,建立資源產權交易市場,使資源使用者之間能夠平等競爭,資源能夠合理流動,節約利用。(文/曹新作者為中央黨校經濟學部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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