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優化納稅服務
(一)規范面向納稅人的辦稅服務業務
凡屬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項辦稅業務,統一歸并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由辦稅服務廳實行“一站式”服務。按照當地政府要求,需要統一到政府政務大廳(中心)辦理的稅務登記事項,可根據需要先行在政府辦證場所辦理。對納稅人提交的各項事務,屬于同類性質的要盡可能在一個窗口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要由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和轉辦,并向納稅人承諾辦結時限,以方便納稅人,體現優化服務。
根據征期與非征期工作量的不同,統籌安排辦稅服務廳各類窗口的辦稅業務。要按照“一戶式”管理要求,及時綜合、加工、分析、整理和維護即時采集的各類管理服務信息。要經常聽取納稅人對辦稅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工作、提高效率。
(二)合理設置辦稅服務窗口
要將“一窗式”管理理念應用于各類辦稅事務。按照征管業務流程和管理效率的要求,辦稅服務廳一般可設立申報納稅、發票管理、綜合服務三類窗口,規模較小、納稅人較少的也可簡并為一或兩類窗口。辦稅窗口設置的類型和數量,各地稅務機關可按照上述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要建立辦稅服務廳各窗口之間業務聯系和監督制約機制,充分應用信息技術和納稅人納稅資料“一戶式”存儲方式,形成窗口之間業務聯系和監控關系,各個窗口采集的數據信息要實現通用共享。
(三)加強辦稅服務廳與各有關管理部門工作銜接
要建立辦稅服務廳(以下簡稱前臺)與其他有關業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后臺)的業務聯系制度,明確各類辦理事項的時限和流程,確定前后臺間各個環節的分工和責任,建立健全崗責考核體系。前臺要將征收信息及時提供后臺管理部門使用,后臺管理部門負責及時維護納稅人基本信息并為前臺提供支持。前后臺之間數據要實現即時共享。要積極創造條件,探索通過征管信息系統對業務運轉過程實施動態監控和自動考核。
(四)優化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要在進一步鞏固和完善納稅人自行上門申報、繳納稅款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推行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現金繳款、支票繳款、銀行代收、委托代扣等多元化申報繳款方式。推行多元化申報繳款方式要本著依法、自愿原則,以方便征納雙方、降低征納成本為目的,確保稅款申報解繳及時、足額入庫。避免不切實際地追求形式,造成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額外負擔。對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要不斷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手段。繼續積極推行多種服務方式,堅持首問責任制和文明辦稅“八公開”制度,加強與納稅人聯系與溝通。加強和規范“12366”建設,同一地區的國稅、地稅局要統一建設和使用“12366”服務平臺,共享網絡資源,避免重復開發造成資源浪費。加強對咨詢服務人員的考核與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加強稅務網站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和內容。認真貫徹《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積極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和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國稅、地稅局要聯合進行評定管理工作。尚未開展評定管理工作的地區,要加快工作步伐。
(五)加強稅法宣傳,引導納稅遵從
進一步拓寬稅法宣傳渠道,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網絡等外部媒體資源以及“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等內部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稅法宣傳。深入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發揮集中宣傳優勢,增強稅法宣傳的主動性和實效性。完善稅收公告制度,加強稅收政策和管理方式變化的宣傳告知,使納稅人及時了解政策變化,熟悉辦稅程序,掌握管理要求,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要區分不同對象,選準宣傳著力點。既要廣泛宣傳誠信納稅典型,促進依法誠信納稅社會風氣的形成;又要適時曝光案值高、影響大的涉稅違法案件,以教育納稅人,震懾違法分子。
(六)清理簡化審批程序,簡并稅務文書和報表
依據《行政許可法》,進一步全面清理各自權限之內的各類審批制度、程序和手續。對重復設置、手續繁瑣、不規范、不科學的管理環節、審批手續和審批權限,進行必要的精簡;屬于上級機關權限范圍內的,統一報上級機關處理。對于能夠事后審核的項目,盡量改事前審批為事后審核,同時加強事后的檢查和監督,以減少不必要的管理環節,提高效率,方便納稅人。
清理、規范和簡并各類“表、證、單、書、票、卡”等文書資料。倡導試行綜合申報表、通用稅票和一卡多用等方式。
統一簡化各種稅務登記、核定、認定事項,豐富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內容,減少不必要的年檢、驗證和換證。統一規范各稅種核定、各類減免稅。簡化各類辦稅事項的單獨申請、登記、核定和認定事項。
五、整合信息資源
(一)加強現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應用
以實施納稅申報“一窗式”、納稅人資料“一戶式”管理為突破口,按照一體化的思路,通過數據層面的整合和功能填平補齊的方式,實現總局綜合征管應用系統、增值稅管理應用系統、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稽查管理等系統以及各地自行開發并已在全省普遍應用的綜合征管應用系統的各類信息資源互通互聯共享,實現各個征管工作環節在信息化支撐條件下的相互銜接。
在整合各類信息資源的同時,要利用現代技術手段,盡可能實現各個應用系統的桌面集成,形成界面統一、切換方便、實時調用、數據共享的操作系統,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方便基層操作。要注意各類設備和網絡有效的整合,使現有資源得以充分利用,避免浪費和重復投資。
整合工作中要充分發揮總局統一主體軟件重要作用,在全國國稅系統逐步推廣應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整合版的基礎上,實現基礎征管數據與總局聯網運行,相關征管信息國稅、地稅局共享。
(二)實行信息數據集中處理
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各類征管數據的統一數字化存儲、加工和管理,消除信息孤島,發掘數據應用潛力,實行信息數據集中處理,提高數據應用質量和水平。
要按照信息共享的原則,管好用好稅收征管數據信息。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特點,細化信息分類,將各類分別采集、分散使用的征管數據信息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整合,以提高信息系統運行效率,實現信息共享。要區分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兩種不同方式采集、處理各類征管數據。凡屬常用、通用等通常不變的靜態數據,如納稅人名稱、地址、稅務登記號碼、適用稅目稅率等,要由一個部門統一采集、各部門通用;凡屬經常發生變化的動態數據,如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指標、納稅申報、補交稅款、滯納金、罰款、發票用存情況等必須由各部門分別采集的,要實行分別采集、各部門通用。在統籌使用、整合各種技術基礎設施和資源的基礎上,盡可能提高數據處理的集中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集中到省一級統一處理,以有效利用各種設備和征管信息資源,避免重復投資和浪費。
(三)落實納稅人信息“一戶式”管理措施
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納稅信息“一戶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529號)要求,把散存于稅收征管各個環節的征管資料和各類靜態、動態征管信息,按獨立的納稅戶(人)加以歸集,依托信息技術實行“一戶式”管理,使之能夠反映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全貌,將“一戶式”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對于不能在申報環節取得的信息資料,如各稅種管理所需的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財務報表等信息資料,要做出統一規定由納稅人一次性報送,禁止各專業部門隨意向納稅人索要有關信息資料。對于納稅人報送的各類信息資料,要明確工作責任,由專人負責一次性錄入,各部門信息共享。不能通過信息系統自動采集的,也要通過手工補錄方式,統一歸集到“一戶式”管理信息系統中,以確保“一戶式”管理信息的共享與應用?!耙粦羰健睔w集存儲的各類管理信息,要有專人負責維護更新。有條件的地方,要實現由計算機自動歸集納稅人各類信息數據,以便查詢、分析、監控,提高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六、加強協調配合
(一)加強稅收征管各環節的聯系與制約
要根據稅款征收、稅源管理和稅務稽查責任分工,明確各環節銜接方法和配合內容,暢通各環節聯系渠道和聯系手段。通過信息手段,以現有綜合征管軟件為支撐,形成各個環節之間既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又相互監督制約的協調、高效運行機制。
為加強相互之間的監督,充分發揮稅務稽查對稅款征收、稅源管理等環節工作的重要促進作用,稅務稽查部門可按照所屬稅務局的統一安排,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對納稅人依法納稅情況進行抽樣檢查,抽查的結果要向有關部門及時反饋。對抽查中發現的稅政、征管等問題,要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稅款征收與稅源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稽查部門案件查處和牽頭組織專項檢查等各項工作,及時提供案源,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大力協助稽查部門辦案。要嚴格執行涉稅案件移送標準,該移送的必須及時移送。對有意瞞報或不移送案件的,要嚴肅查處。
(二)建立統一的征管辦法發布實施制度
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統一的稅收征管辦法發布實施制度。凡要求基層稅務機關和廣大納稅人執行的征管規定,必須經征管部門統一審核同意后發布實施;涉及征管軟件配套支持的,要事前通告信息管理部門,經信息管理部門統籌規劃,提供配套軟件后,同步發布實施。
(三)切實加強國稅、地稅部門的協作配合
要認真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國稅發〔2004〕4號〕)精神,切實抓好國稅、地稅局協作配合工作。各級國稅局、地稅局的主要領導是雙方協作配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好這項工作。要落實例會制度、協調解決協作配合工作中的問題。要指定相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負責日常聯系協調工作,建立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聯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大力提倡在有條件地區實行統一稅務登記、相互代征稅款、共建共用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同城通辦等管理辦法。
國稅、地稅局配合的核心在于信息的互通互聯共享。要加快國稅、地稅征管信息系統互通互聯,包括國稅、地稅共管戶的稅務登記信息、關聯發票信息、核定認定信息、增值稅抵扣信息、所得稅管轄信息、附征稅費基礎信息、委托代征信息、征管違章信息、稅務稽查信息、司法救濟信息等等,都要列入雙方共享的范疇,通過信息資源互聯共享,形成稅收征管合力,增強管理實效。
(四)進一步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進一步加強與工商、公安、財政、商務、海關、銀行、勞動、社保、城建、交通、外匯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配合,大力推進社會綜合治稅、協稅護稅工作。要積極拓寬與工商、銀行、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數據交換與互聯互通渠道,制定信息交換與數據共享制度,全面提高稅源監控能力。要進一步發揮稅務代理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在規范稅收征管執法、堅決杜絕讓渡稅收行政執法權行為、嚴格執行稅務機關與稅務代理機構脫鉤規定和加強對稅務代理機構的監管的同時,積極支持和引導稅務代理機構健康發展,在稅收征收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
(五)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監察的監督制約作用
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監察對征管工作各環節的監督制約。要加大稅收執法檢查力度,大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控考核,規范稅收征管行為。要全面建立問責制,加大執法過錯和管理失職追究力度。要重點加強稅收管理員執法和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積極開展執法監察,強化對稅收征管執法行為的過程程序監察;加大查辦違法違紀案件力度,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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