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國家經濟增速回落,財政收支更顯趨緊。一系列數據已經表明,局勢十分嚴峻。在中央拉動內需、刺激經濟的宏觀政策指向中,財稅杠桿可謂舉足輕重。2009年中國財稅體制改革日程表上,一系列稅改政策已經或正要推出。首先是增值稅轉型改革,另一項是資源稅改革,而曾有激烈爭論的國地稅分合與否的問題,近來之所以有再成熱點之勢,期待和爭議背后,其實有一個更大的命題潛藏其中,那就是中央與地方間財政關系的變革、調整與理順,這甚至有可能在今年兩會上再次成為深受關注的議題。
這些政策,特別是國地稅分合與否問題,必將促使新一輪中央地方財稅體系的變化調整,而其要解決的問題、須改革的內容,在整體經濟低迷的環境中也更復雜、更棘手,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也正因此而面臨轉折關口。
我們不應否認,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以財政“放權讓利”為發端,以分級分稅為取向,財政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不斷深化,逐步打破了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約束,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能量得以空前釋放。分稅制的實行和完善,以及財政體制的不斷改革,既增強了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又切實使財力明顯下移,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更加合理,而且這也符合國際一般趨勢。
但特殊國情也使這項制度導致了許多地方政府入不敷出,財政債務難以償還。
而當近年來國家財政收入的不斷增加,改革分稅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改革分稅制不僅僅是為了改善地方政府償債能力,它也是徹底理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關系、建立科學的財政稅收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
現在,分稅制改革已被看做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也被看做是國家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稅制改革有關地方財政自治原則,藏富于民的原則,休養生息的原則,以及征管簡便的原則,即逐步取消國稅局和地稅局的劃分,建立統一的稅收征管行政體制,在稅務機關內部根據稅法的規定,確定上交中央和保留地方財政的稅收種類和數額等內容,已經受到高度重視。因為事實已經非常明顯,如果沒有科學的財政稅收法律體系,如果沒有從根本上理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稅收關系,那么,將很難防止地方政府還會通過其他的方式攫取收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但是,分稅制改革究竟該如何改?是簡單地將國地稅合并嗎?
當下關于國地稅分設的種種質疑,究其根源,仍在于國家目前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地方稅收體系,地方缺乏稅收自主權。
在此情形下,伴隨著國家稅收征管能力不斷加強,國地稅分設的重要性開始不斷地衰減,國地稅合并的迫切性必然日益增強。
國地稅的分合,要解決的正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矛盾,最重要的體現便是收權與分權。中國的稅收管理體制60年來發生過數次重大變動,而這些變動無一例外,都是為了適應當時整個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趨勢,配合各個時期中央收權與地方分權的需要。
時移世變,十多年分稅制改革之后的今天,中央和地方間的財政關系顯然也已到了需要改變的時刻。
我們看到,已經披露的有關分稅制調整的方案大致有兩種,一種方案是把增值稅全歸中央,然后再對所得稅等稅種進行調整;另一種方案是把企業所得稅全歸中央,增值稅增加地方留成。但這兩種改革方案都存在的大缺陷是,進一步增強中央財政而削減地方財政,導致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進一步背離。
有學界人士認為,更合適的做法是把剔除個人所得稅部分的所得稅全歸地方,而適當增大中央財政的增值稅占比。稅源管理難度大的所得稅歸地方,不僅可以解決目前地方政府收入來源不穩定、無力承擔事權的矛盾,也能解決目前企業尤其國有企業因統一由總部繳稅而導致的各地方征管中出現的種種矛盾。同時,個稅由中央財政統管,也符合目前勞動力自由流動的現實要求。
從1994年分稅制改革至今,地方的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比重逐年走低。有資料顯示,目前中央政府取得全國稅收收入的60%,地方占40%;而中央財政支出占30%,地方財政支出則占70%。地方財力和事權嚴重不相匹配的狀況日益嚴重。
毋庸諱言,中央和地方的財稅關系正面臨新的挑戰。其矛盾就集中體現在事權與財力的不平衡上。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的突出問題是政府財政越到下面困難越大,尤其是縣鄉一級的財政困難比較大。
這一問題在今年1月5日全國財經工作會議上成為焦點。財政部已在會上明確提出在保持分稅制財政體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2009年將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方式則是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
官方顯然已經意識到,財政體制應盡快從現行的“層級財政”向“轄區財政”轉變,建立轄區財政責任機制,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家目前所面臨的基層財政困難問題。如果該項改革能夠順利進行,則國地稅分合與否,或將因此不再是個難解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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