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值稅條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增值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五個方面的修訂:
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樣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稅負比較重。為減輕企業負擔,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二是為堵塞因轉型可能會帶來的一些稅收漏洞,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根據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起已經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考慮到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應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四是將一些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修訂后的條例中。主要是補充了有關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資格認定等規定,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對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
五是根據稅收征管實踐,為了方便納稅人納稅申報,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緩解征收大廳的申報壓力,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問:為什么要同時修訂消費稅條例和營業稅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是我國流轉稅體系中三大主體稅種,在我國稅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所有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而交通運輸、建筑安裝等其他勞務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在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費稅是在對所有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量消費品征收的,因此,消費稅納稅人同時也是增值稅納稅人。
增值稅條例除了為轉型改革的需要作相應修訂外,還存在以下問題需要在此次修訂時一并解決:首先,納稅申報期限較短,不便于納稅人申報納稅;其次,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條例的有些內容已經作了調整,增值稅條例需要作相應的補充完善。鑒于營業稅、消費稅與增值稅之間存在較強的相關性,消費稅條例和營業稅條例也存在增值稅條例的上述兩個問題,因此為了保持這三個稅種相關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間的有效銜接,有必要同時對消費稅條例和營業稅條例進行相應修改。
問:消費稅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消費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的修訂:
一是將1994年以來出臺的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稅條例中,如:部分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的消費稅調整在零售環節征收、對卷煙和白酒增加復合計稅辦法、消費稅稅目稅率調整等。
二是與增值稅條例銜接,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對消費稅的納稅地點等規定進行了調整。
問:營業稅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營業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四個方面修訂:
一是調整了納稅地點的表述方式。為了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考慮到大多數應稅勞務的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現行政策已經規定為機構所在地,將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
二是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僅適用于外匯轉貸業務,造成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刪除了這一規定。
三是考慮到營業稅各稅目的具體征收范圍難以列舉全面,刪除了營業稅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征收范圍一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四是與增值稅條例銜接,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進一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問:此次修訂對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處理的?
答:此次修訂條例主要是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時間十分緊迫,因此基本上沒有對優惠政策作出新的調整。對過去已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而不必對三個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因為三個條例都已經明確規定,國務院可以在執行中對稅收優惠范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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