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機場自營的零售、餐飲企業,將有可能面臨“下崗”的命運。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表示,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及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民航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對于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方式經營的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
對此,北京英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德玉表示,這項規定明確表態,全國各機場今后將不能涉足上述經營性業務。據了解,目前全國各主要機場均有自營的零售、餐飲等業務,并紛紛成立餐飲公司。以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下屬就設有首都機場餐飲公司,并自營星陽舫、紫悅餐廳、華園餐廳等餐飲業務。
“機場商業能否由機場自己經營,或者通過轉讓方式經營,目前還沒有定論。”昨日,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剛向記者表示,機場管理條例已經多次向各方征詢意見,首都機場肯定會遵循最終的法律條文。而據首都機場餐飲公司一位內部人士透露,首都國際機場有限公司正在進行主輔業務分離,餐飲公司也極有可能涉及其中。“最終的解決辦法就是面向社會。”該人士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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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機場需負責旅客服務
商報訊(記者 郭瑩)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航班發生延誤時,將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務工作,并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提供相應的服務。
同時,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還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及時處理旅客和貨主對機場服務的投訴。
對于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做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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