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和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再出重拳,整頓進口鐵礦石貿易秩序。
昨(28)日上午,兩會聯合發布《2007年鐵礦石進口企業資質標準》和《關于推進鐵礦石進口代理制的意見》兩個文件,并將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執行。
業內專家認為,盡管兩文件在減少鐵礦石進口商方面的實際效果還有待觀察,但它們在打造合理分工的鋼鐵產業鏈上邁出了關鍵一步。
三大變化提高門檻
在昨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中鋼協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羅冰生表示,與2005年相比,2007年鐵礦石進口企業資質標準呈現三大變化:增加對鋼鐵生產企業有關節能、節約資源和環保的要求,提高對進口企業經營能力的要求,提高對上年度鐵礦石進口總量的要求。
具體而言,鋼鐵生產企業噸鋼綜合能耗必須達到2005年行業平均水平741.05公斤標煤及以下,噸鋼耗用新水必須達到2005年行業平均水平8.03噸及以下,最高不得超過行業平均水平的20%;高爐煤氣放散率要達到2005年鋼鐵行業平均水平9.81%及以下,最高不得超過12%;應達到國家或地方下達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此外,對擁有200立方米以下或300立方米以下高爐容積的鋼鐵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發布的淘汰落后產能的政策要求,制訂淘汰落后裝備的時間進度計劃,經審核確認后執行。
在進口企業經營能力方面,新資質標準將原標準中的“流通企業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提高為“企業注冊資本應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并新增“銀行信用等級AA或二級以上、銀行授信額度4億元人民幣以上、具一定規模鐵礦石堆場、倉儲能力”等要求。
在上年度鐵礦石進口總量方面,新資質標準將原標準中的“(流通企業)上一年度鐵礦石進口數量在30萬噸(含)以上,或2005年1-2月進口數量在10萬噸(含)以上”提高為“2005年度企業按海關統計進口鐵礦石總量必須達到70萬噸及以上”。
2005年3月,五礦商會和中鋼協通過《鐵礦石進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將2006年有資格進口鐵礦石的國內鋼廠和貿易商數量從523家一下子“砍”至118家,其中包括鋼鐵企業70家和貿易商48家。今年9月份曾傳出消息稱,將進一步減少到91家。但昨天中鋼協和五礦商會并沒有確認這一數字,只是表示數量“只減不增”。
“代理費”取代“差價”
另一文件則建議并倡導實行鐵礦石進口代理制,并且為防止進口鐵礦石流向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裝備落后的、能耗高的設備,對使用進口鐵礦石的企業(被代理方)也作出明確要求。
羅冰生表示,執行新資質標準后,一些企業將失去進口鐵礦石資質。而推行代理制將滿足這些企業進口鐵礦石的需求,同時也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獲取進口礦的渠道。
該文件規定,實行鐵礦石進口代理制由代理方與用礦企業簽訂鐵礦石代理合同,約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按合同規定執行。其中的要害在于鐵礦石進口商盈利模式的改變:進口商以前賺取的是鐵礦石倒賣的差價,而現在只是代理費。而對有關代理費用的收取,文件表示,“參照國際國內商貿規則慣例經雙方協商確定”。
同時,文件規定,被代理方必須達到的要求是:國家明令淘汰的200立方米、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必須全部淘汰,暫時沒有淘汰的要提出限期淘汰時間表,并報鋼鐵協會、五礦商會備案,到期必須淘汰;鋼鐵生產條件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安全標準的要求;能耗、環保指標必須達到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中鋼協有關人士透露,下個月將召開進口鐵礦石供需見面會,雙方將討論確定代理費的收取辦法。
鼓勵廠貿企業交叉持股
兩會負責人都表示,鼓勵貿易商和鋼鐵生產企業交叉持股,打造更完善的產業鏈。
五礦商會會長陳浩然介紹說,日本已在法律層面上規定了由商社來代理生產企業所需的大宗商品;貿易商與廠商交叉持股相當普遍。羅冰生也表示,中鋼協鼓勵廠貿雙方通過交叉持股等方式加強合作。
但業內人士分析,代理制能否推動廠貿的良性互動還是一個未知數,兩文件的效果還有待檢驗。首先,進口商數量未必能降下來。一方面,鋼廠的資質標準變化不大,而且由于產能擴張,擁有鐵礦石進口資質的鋼廠數量會有所增加。而另一方面,上年度鐵礦石進口總量提高對流通商影響也不大,因為新標準留有很大的余地:“自營進口量在30萬噸以上70萬噸以下的企業,通過自行組合且達到合并進口數量70萬噸及以上的,可合并申請進口鐵礦石企業資質”。
其次,代理制并不具備強制性,只能“建議”和“倡導”企業實行。
此外,《鐵礦石進口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并沒有如預期般與上述兩文件同時發布。中鋼協有關人士向記者解釋,該辦法反映了鋼鐵生產和流通行業的訴求,但不屬于行業規定和制度的范疇,需要由國家主管部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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