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06年10月19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80號公告,公布了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案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存在傾銷,并由此對中國的相關產業造成了損害。
根據初裁決定,自2006年10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15%—40.83%)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為電解電容器紙(未經浸漬或涂布電解質),也稱電解電容器原紙;英文名稱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6年版)》48059110稅號項下。被調查產品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種特種紙,一般用于電解電容器中吸附電解液的基礎材料,并與電解液一起構成電解電容器的陰極。
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案于2006年4月18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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