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自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布通知,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做出了新的規定。三部委在通知中,首次明確劃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即二八分成。至于省、市、縣分成比例,則由省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這種改變是為了增強地方管理礦權的積極性。”昨天,國土資源部經濟研究院一名副研究員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透露說,以前中央、地方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上的分成比例是四六開,地方認為中央財政拿的比例過大。同時,如果是中央企業獲得探礦權、采礦權,則企業的稅收也往往直接交給中央財政,在這種模式下,地方往往更愿意把探礦權采礦權賣給私營礦。
在這位副研究員看來,這一新規定也是即將實施的礦業權有償使用改革方案的重要內容之一。他表示,只有理順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分配機制,才能調動地方政府合理規劃及保護礦產資源的積極性。(侯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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