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8月8日發布的2006年第10號令稱,修訂后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第一財經日報》報道說,在這份《規定》中,專門在第五章中明確表示了商務部對外資并購中擁有一定的反壟斷審查權,商務部對有否決權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
如果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其與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或者由于境外并購使其與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等情況,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可以審查這個并購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這完全和今后反壟斷法是一致的。今后會成立最高的反壟斷委員會來控制大的政策,下一級的反壟斷咨詢機構由發改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
商務部分別執行,其中商務部就分管貿易、壟斷協議、市場占有率和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方面的情況,當然如果企業不滿意商務部的否決,可以上訴到反壟斷委員會。”
但有專家擔心,行政力量太過集中,而缺少一個司法的審查體系。商務部研究院外資并購研究員馬宇表示,一個企業的不同產品有不同的市場占有率,這個規定并沒有就行業和產業作出很明白的規定,另外目前反壟斷的趨勢是要考慮到國際化的問題,而這個規定中也只是提到了國內市場的占有率而忽略了國際市場,對今后的操作會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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