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心構建“橄欖型”結構
在楊宜勇看來,此次中央對分配問題的強調,除了“提低”,另一個重點是“擴中”,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中等收入者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從拉動內需、刺激消費的角度看,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也至關重要。多年來,相對于外貿和投資中國經濟三大動力中的消費顯得薄弱,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不夠大。
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從黨的十六大開始就已強調。多位學者認為,這表明中國決心構建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收入分配結構。
然而,“我國至今為止都沒有形成中等收入階層的雛形,”楊宜勇有些遺憾地表示。
楊宜勇認為,中等收入者比重低是與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相關的,收入和財產向高收入者集中,基尼系數居高不下,中等收入者比重便難以提高。
對此,高書生認為,在解讀“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時,學界還出現了兩個偏差或誤讀,一是把中等收入者解讀為中產階層,二是將改革開放中先富起來的人解釋為中等收入者。
在他看來,中等收入者只是相對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而言的,而上述兩種解讀事實上幾乎都是指高收入者。端正了這一認識,才能從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角度,去研究阻礙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現實問題。
高書生意下的“現實問題”如,社會保險繳費率偏高,以個人為單位且未考慮購房貸款利息支出等因素的納稅政策,都對中等收入者產生很大壓力。
楊宜勇也認為,中等收入者的“擴容”要靠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需要市場效率與社會公正相協調的政策,需要賦予勞動者和其雇主分享利潤的權利,需要稅收等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調節,還需要教育與再教育體系對人力資本的提升。
在《瞭望新聞周刊》采訪的多位專家看來,此次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了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而公務員恰恰是中等收入者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之類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也受到重視。他們認為,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務員薪酬制度,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均有利于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與此同時,中央還強調,要努力解決當前公務員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逐步縮小地區間收入差距,適當向基層傾斜,以促進公務員隊伍建設,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要完善地區津貼制度特別是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這是一個具有明顯導向性的政策信號,再次突出了收入分配改革中“公平公正”的指導原則。
收入分配改革應法制化
在深化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上,中央強調要按《公務員法》規定來辦。有關專家認為,這意味著中央著意將收入分配改革法制化。
楊宜勇稱,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設是指用法律制度和規則去規范、約束個人收入分配行為,而不直接介入分配過程,從而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法律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具體表現在立法調節和司法調節兩個方面。立法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主要包括最低工資立法和各種社會保障立法等。
針對目前個人收入分配立法不健全的問題,楊宜勇建議,“十一五”期間要采取積極穩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以統一的法規來約束和規范全社會及其成員的收入分配行為。
針對個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問題,楊宜勇認為,“十一五”期間分配司法的重點應是打擊和取締非法收入。
楊宜勇還表示,從執法的角度看,要加大打擊力度,從重處罰和懲處非法暴富,使其違法行為的成本遠遠大于其經濟上、政治上、心理上的收益,并提高違法犯罪行為的受罰概率。從監督的角度看,要健全分配監督機制,形成國家、社會、群眾和黨的監督相結合,內部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層層監督、上下聯動的分配監督體制。
至于監督的重點,楊宜勇認為在國有部門,要防止社會共有的壟斷利潤轉化為小集團的利益和個別人員的薪酬福利,積極探索超額壟斷所得向全民所有者的轉移機制。
就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而言,高書生認為,原則上除了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具體措施還應由全國人大來決定,因為政府部門給自己定工資,需要避嫌。高書生還對《瞭望新聞周刊》稱,1990年,國務院曾成立分配制度改革委員會,對收入分配的現狀、政策和體制改革進行綜合性研究。當前,我國收入分配領域的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比那時的情況更為復雜,更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為此,建議以研究制訂公務員工資改革方案為契機,國務院應成立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綜合協調機構。(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湯耀國)
資料:
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進展
工資制度改革。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最大特點是,在工資制度上,國有企業同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實現脫鉤,國有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到1993年進一步發展到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脫鉤,行政機關實行的是職級工資制,事業單位則實行體現其特點的工資制度,即根據事業單位所處行業,分別實行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和獎金制、行員等級工資制等。
國有單位福利制度改革。最早被重視的是住房制度改革,已經歷了公房出售、提租補貼、建立
住房公積金、停止福利分房等階段。同時,為配合國有企業改革,企業辦社會問題也很早就被重視,從最早實行生產經營和生活服務分開,到目前正在大力推動的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國有單位福利制度改革的思路已清晰,一是實物福利貨幣化,二是生活服務社會化。
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時,當時納稅的主要對象是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1986年和1987年,國家相繼出臺了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擴大了納稅范圍。1994年,我國實施了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稅法。自1999年11月起,國家決定恢復征收利息稅。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目前,企業的社會保險制度框架已經形成,養老和醫療保險實行統賬結合模式。隨著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同企業在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上出現了“并軌”趨勢。在農村開展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有兩個,一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二是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但兩者仍處于試點或局部推行階段。
社會救濟制度改革。自1997年起,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城市家庭實行生活救助。此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在局部地區興起。
農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隨著“大包干”性質的農村生產方式的普及,農村收入分配不再以生產隊為基礎,而是以農戶為分配主體,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實行“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主要特點:打破平均主義、“大鍋飯”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起始目標。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緊扣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配套。區分輕重緩急和難易、有先有后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推進戰略,基本軌跡是:在分配層次上,先抓好初次分配,然后推動再分配;在分配制度上,以工資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由點及面逐步從微觀向宏觀拓展,推動個人所得稅制度、保險福利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濟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職能分工更明顯,初次分配逐步引入市場機制。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從制度上得以規范,稅收和利潤已分開。國有企業、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已脫鉤,“三駕馬車”并駕齊驅。再分配體制框架已初步確立,政府對低收入者、特定人群的救助手段增多。(根據高書生執筆的“我國收入分配體制研究”項目成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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