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國家能源辦就《能源法》立法征求意見活動正式開始。
不過,國家能源辦戰略規劃組的人士告訴記者,盡管活動計劃的期間是從5月1日到12月1日,但是,在有關《能源法》立法征求意見的“25道題目”——調查問卷于4月19日公布之后(相關報道見本報4月24日《<能源法>立法調查問卷出題25道》),社會各界的反饋就非常熱烈。“有時候一天就有幾十個電話”,不僅有企業單位,還有很多普通老百姓。
“我們會對這些意見、建議進行記錄、篩選、整理,以備起草中吸納和借鑒。”《能源法》起草組秘書處的人士說。
16年后再答題
盡管法律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已不鮮見,但立法啟動之初就做“問卷調查”,在中國立法史上尚屬首次。
在國家高層決策推動下,《能源法》立法進程加快。2006年1月24日,由國家能源辦、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和中編辦等15家中央單位組成的起草組成立;3月22日,由能源、經濟、法律、公共管理領域的16名專家組成的起草專家組成立;4月20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家能源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要求以起草《能源法》為龍頭,完善中國能源法律體系。
就在這“25道題目”在國家能源辦和國家發改委網站公布后的前一天(4月18日),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組織召開了《中國能源法律體系框架研究》課題匯報會。課題總執行人、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會長、《能源法》起草專家組的副組長葉榮泗就這個長達23萬字的報告,介紹了主要內容。
這個于去年上半年開始的課題,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局長徐錠明對其定性為,“為能源立法提出規劃設想,為能源基本法的研究起草起前期準備和鋪墊作用。”
16年前,葉榮泗在原國家能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政策法規工作時(從1988年 到1993年能源部被撤銷),就曾主持《中國能源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課題,見證了中國能源法制變遷的全過程。
4月24日,由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主辦、清華大學中美能源技術中心承辦的“美國能源立法研討會”召開。會間,葉榮泗應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能源法研究中心之邀,做了一個有關“中國能源法律體系和能源法問題”的演講。有聽者認為,這幾乎可以算是一次對中國能源法律現狀的一次詳備答題。
中國能源法律癥結
葉榮泗說,我國能源主要問題與法律法規不健全緊密相關。“長期以來,過分倚重政策調整,而忽視法律調整。但是政策易變、不穩定,缺乏強制力保障,得不到很好落實。”
比如,重大的能源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沒有確立法律地位,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能源領域的宏觀調控、能源結構調整也缺少法律依據,能源改革滯后和不到位,等等。
結構性缺陷、內容性缺陷、配套性缺陷、協調性缺陷——他如此總結中國現行能源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結構上,主要的問題是能源基本法缺失,能源法子體系不完整(石油、天然氣、原子能等領域的能源法律缺位),缺少能源公用事業法。
內容上,部分能源法律法規與能源改革方向不相適應,與WTO規則體系中的能源規則不相適應。除新頒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外,其他3部法律(《電力法》、《煤炭法》和《節約能源法》)都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亟待修訂,而且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很多立法空白,典型的法律漏洞比如,《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對礦區生態保護和重建、環境污染和補償,都沒有明文規定。
配套上的缺陷最為明顯,一些法律明確規定要制定的行政法規,長期不能出臺。比如,《電力法》頒行10年了,里面明確規定要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電價管理辦法等8個法規,到現在還有4個沒有出臺;《水法》頒行了18年,關于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直到2006年2月才正式頒布。
協調上,能源法律體系內部缺少協調,容易異化出部門分割、條塊分割,與其他法律也存在不協調問題。
市場化下的能源管理體制
葉榮泗構想的框架是,“以能源基本法為統領,煤炭法、電力法、石油天然氣法、原子能法、節約能源法和能源公用事業法為主干,行政法規和能源行政規章相配套,能夠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能源法律體系”。現在的當務之急是制定能源基本法,制定空缺的幾部專門法,同時修訂已有的法律。
這實際上回答了問卷調查“25道題目”關心的《能源法》的功能和定位問題。
而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能源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明遠認為,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是當前最重要的問題之一。葉榮泗就此回答,這的確是能源基本法“不可忽視的內容”。堅持市場經濟和有效監管的原則,“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協同和優化配合,是構建中國能源法律體系的核心指導原則之一。
“可以由市場來配置資源的,應該由市場去做,同時國家進行宏觀調控,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轉。”葉榮泗表示。
順著這一方向,首先要在能源領域打破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比如,石油天然氣方面,在現有三大石油公司之外,有一些領域應該讓民資和外資進入;電力方面,在“廠網分開”后,還要推進輸配分開,推進電網放開,讓消費者逐漸有選擇權。
與市場化改革對應的,是政府的能源管理體制。我國的能源管理機構一直分分合合,歷史上的變遷非常復雜。1982年成立的能源委,兩年后撤銷。1988年成立的能源部,也在1993年撤銷。之后各能源一直分屬不同部門管理。2003年,在國家發改委之下成立了能源局;2005年又成立了國家能源領導小組之下的國家能源辦。并且,分散式管理,還是由綜合機構統一集中管理,是多年來爭議的焦點。
最近,成立能源總局、能源部或能源委的多個設想版本被廣泛議論。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能源法研究中心龔向前因此認為,在能源法的制定中,能源管理機構與管理方式應該受到關注。
而葉榮泗就此解答,“能源方面的政策、戰略、法律、外交和合作等問題,確實需要一批專門的人來做。應該有一個比較權威、綜合的部門。但這個部門與發改委之間的權限如何配置、如何協調,是不容易處理的問題。”
“這個機構叫什么,到底怎么弄,我也說不清楚,但在一兩年內可能會有個說法。”葉榮泗說。
而記者注意到,參與能源基本法起草的中央15個成員單位中,中編辦位列其中。葉榮泗解釋道,“中編辦參與進來,有利于起草小組了解社會各方面的需求,也有利于能源法律中機構設置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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