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14日電(記者劉錚)新發布的《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明確提出,2010年起,我國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的汽車產品及其包裝物品,也可委托相關機構、企業負責回收處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環保總局14日對外發布的《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說,在我國銷售的汽車產品在設計生產時,需充分考慮產品報廢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撿不同種類材料的原則。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以及有利于產品廢棄后回收利用的技術和工藝。
汽車設計生產禁用散發有毒物質和破壞環境的材料,減少并最終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環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鉛、汞、鎘和六價鉻等重金屬。
拆卸及報廢汽車產品零部件,要分類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鼓勵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進入流通,作為維修零部件裝車使用;對已不具備原設計性能,又無再制造價值的拆解及報廢零部件,應分別交給相應的材料再生處理企業,不應以傾倒、拋撒、填埋等危害環境的方式處置。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提出,加強汽車生產者責任的管理,在汽車生產、使用、報廢回收等環節建立起以汽車生產企業為主導的完善的管理體系。有關制度將在2010年之前陸續開始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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