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稱“新辦法”),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明確了匯算清繳的主體為納稅人,并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期限將可延長至年度終了后的4個月內。
這位負責人說,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該辦法已暴露出匯算清繳主體不明確、年度納稅申報期限較短、匯算清繳程序不規范等問題。
這位負責人表示,經過修訂的新辦法體現了四個方面的“新意”。
一是明確了匯算清繳的主體為納稅人。新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在月度或季度預繳的基礎上,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的行為。新辦法同時明確了參加匯算清繳的對象為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無論盈利和虧損、是否在減稅、免稅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二是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結清稅款手續。上述規定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與匯算清繳合二為一,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
三是規范了稅務管理行為。明確了企業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報送的報表、資料的具體范圍。
四是增加了優化服務的規定。對納稅人因減、免稅或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納稅人在申報匯繳期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允許其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記者陳二厚)
新華網 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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