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了《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圍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強調咨詢機構應規范開展會員制業務,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切實加強研究支持、專業化服務及投訴處理。《規定》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會員制業務,即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電視、電臺等公開媒體欄目及其他營銷途徑,招收會員或成員,提供咨詢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開展方式。這種業務方式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發展的一種新的嘗試,近年來業務規模擴張較快。據統計,截至2004年末,全國有53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會員制業務,其中一些機構的會員達到了數千人。
新出臺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會員制機構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也應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資格,并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媒體分析師及直接提供操作建議的人員必須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高管人員及從事營銷招攬、客戶服務的人員須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同時,對于未取得相關資格的機構及人員,非法從事會員制業務的,將予以嚴肅查處。
2、提高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承受能力。要求會員制機構實收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每設立一家分支機構,需追加不低于250萬元的實收資本。
3、投資咨詢機構開展會員制業務應履行報備程序,由此正式納入監管部門日常監管范圍。未履行報備程序的,不得開展業務。
4、明確要求客戶服務要到位,投訴處理要便利客戶,就地解決。與此相應,相關機構只能在注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會員,且只能以公司法人的名義,而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開展業務。
5、要求會員制機構在媒體欄目中須進行風險提示和資質公示,參與欄目的人員須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欄目內容應進行規范,不得以“黑馬推薦”、“免費贈股”等明示或暗示投資收益的方式或夸大、虛報的方式進行不實宣傳。通過媒體發表投資意見,必須依據本公司最近的書面研究報告。
6、為避免以個人賬戶或分支機構賬戶收取會員費的行為,要求會員制機構以法人名義開立唯一的專門用于收取服務費用的銀行賬戶,并將咨詢服務收入全部存入該賬戶。同時,要求會員制機構按咨詢服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存入專門用于存放風險準備金的銀行賬戶。
7、要求統一印制格式合同,編號管理,合同應載明投訴電話、收費賬戶、風險提示等。禁止未簽書面合同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8、在媒體欄目、服務合同、研究推介報告中都需進行明確的風險提示,公示(公告)不保證收益、風險自擔等內容,也通過錄音確認的方式提示風險。
9、要求會員制機構設置專門部門、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處理投訴,限期妥善處理。對投訴量大、投訴率高及未及時處理投訴的機構,監管部門將予以重點關注。
10、對明示或暗示保證投資收益、代客操作、虛假信息、不一致推薦、操縱市場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均做出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
11、對于違反有關法規及《規定》要求的機構及人員,《規定》明確、細化了相應的監管與處罰措施。(鄭勸)
經濟日報 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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