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銀監會第41次主席會議,研究統一整合商業銀行監管評級體系,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加強和改進風險監管工作,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銀監會表示,將根據評級結果更科學地分配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科學、統一的評級體系和信息還將有助于科學地設計我國擬建的存款保險機制中的區別收費辦法,為試行按評級分類確定差別收費標準奠定基礎。
會議認為,監管評級是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的風險表現形態和內在風險控制能力進行科學、審慎,統一對同質同類銀行法人機構的評級方法和標準,是銀監會為統一監管標準,強化監管政策導向所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不僅有利于監管人的評估和判斷,也是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會議強調,規范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員在操作層面上更好地分析、判斷和評價銀行的風險狀況,根據評級結果更科學地分配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而且會議認為,科學、統一的評級體系和信息還將有助于科學地設計我國擬建的存款保險機制中的區別收費辦法,為試行按評級分類確定差別收費標準奠定了基礎。
會議要求,我國商業銀行監管評級,既要借鑒國際通用評價銀行的良好做法,又要結合國內銀行業監管實踐經驗,建立“CAMELS +”的評級體系,即通過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管理狀況、盈利狀況、流動性狀況和市場風險狀況六個單項要素進行評級,在此基礎上加權匯總得出綜合評級,并結合其他具體因素的性質及其對銀行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程度,對綜合評級結果做出精細調整。要始終堅持監管評級的科學性,合理把握各個要素的內涵實質,科學評分和分類,使評級結果能準確反映各個機構風險狀況及其管理水平,更好地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和改進識別、度量、定價和轉移風險工作,提高銀行業風險管理與監管水平。
銀監會成立以來,積極探索并不斷改進和完善評級辦法,在2004年先后出臺了《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價體系(暫行)》、《外資銀行風險評價手冊》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試行)》等若干個風險評價體系,對于促進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風險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會議還研究討論了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建設問題。會議要求,新的核心指標體系要從風險水平、風險遷徙、風險抵補三個層次,選擇最能反映銀行風險的指標,使之能覆蓋商業銀行的主要風險領域和風險點,用以觀察風險的變化趨勢,客觀評價銀行對風險的抵御能力,促進監管部門提高對風險的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及檢查監督能力。近年來我國金融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銀行業務創新迅速發展,現行風險監管指標難以適應以風險為本的監管要求。適應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監管需求變化,借鑒國際監管先進經驗,必須與時俱進地完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核心指標,以準確評估銀行的風險程度。(記者 趙曉強)
經濟日報 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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