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革成本不該由職工埋單”———這是天津市在開展《勞動法》執法檢查時,針對一些困難企業存在解除勞動合同卻落實不了經濟補償金等問題時所主張的。
日前,天津市人大對該市貫徹實施《勞動法》的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認為初步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政策法規體系,從社會和市場兩個角度建立了保障勞動者權益和確立新型勞動關系的體制,特別是在促進就業和勞動培訓方面為勞動者提供經濟、社會和法律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但檢查組也發現,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簽訂率不平衡、短期化傾向和規避法律規定等現象;勞動仲裁和監察力量薄弱,執法環境尚需改善,特別是一些困難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落實不了經濟補償金,侵害了職工合法權益。
檢查組由此呼吁,勞動合同立法應自始至終體現向勞動者傾斜的原則,以防用人單位以強凌弱;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為調整勞動關系發布的部門規章和相關政策,這些規章和相關政策大多是推進勞動合同中實際經驗的總結和概括,建議將其上升為法律;同時還應以執法檢查、執法評議等多種形式,積極推動《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使得全市勞動者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勞動監督管理網絡不斷健全。(記者姜明)
工人日報 20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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