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準備從事品牌汽車銷售的企業,在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后,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根據2004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2005年起,汽車生產企業自產乘用車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2006年起,所有自產汽車產品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
據此,國家工商總局提出,擬從事品牌汽車銷售的企業,到國家工商總局備案后,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兩級審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品牌汽車經銷商名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公布的品牌汽車經銷商名單,對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進行變更,統一核定為取得授權的“某某品牌汽車銷售”。
品牌汽車經銷商,包括二級經銷商或非法人分支機構,以及汽車連鎖經營企業,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備案后,方可從事品牌汽車經營活動。
通知明確,原已取得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小轎車經營權的企業,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過渡到品牌汽車經銷商。逾期不申請辦理品牌汽車銷售相關手續的,取消其汽車經營資格。
外商投資設立的品牌汽車經銷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商務部門的核準證書,變更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汽車經營企業和汽車集中交易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超核準經營范圍經營等違法違章行為。(記者孫玉波)
新華網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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