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從嚴從緊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據了解,近兩年來,以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園區為重點的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有效遏制了一些地方亂征濫占農民集體土地的勢頭。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為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及繳納有關稅費,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不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這種行為,干擾了正常的建設用地管理秩序,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
國土資源部要求,嚴禁“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受讓、租用等方式違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用于各類非農業建設。國家允許單位和個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用于農林開發或參與農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治理開發,但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果園”、“莊園”等農林開發。
各類開發建設活動需要占用農民集體農用地的,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必須依法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用于農林開發的農民集體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
要依法嚴肅查處“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擅自通過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等方式將農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及非法批準“以租代征”用地項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及違法占用基本農田和耕地的,應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對“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處理后,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必須附具對違法違規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費用、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
國土資源部還要求進一步規范有關改革試點工作。國土資源部和一些省(區、市)正在進行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和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只限定在試點地區進行;試點地區必須根據批復的試點方案內容開展試點工作。以轉讓、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的,必須是已經依法批準為建設用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必須經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同意;必須按規定簽訂流轉合同,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夏珺)
中新網 20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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