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辦法,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工作進度,力爭在今年年底前制訂并公布本地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這標志著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即將出臺。
新補償標準將糾正同地不同價現象
征地補償直接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然而,舊的補償辦法以具體地塊的平均畝產值倍數來計算補償費用,不僅使補償費用偏低,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補償的隨意性也較大,引發了大量爭議和糾紛。
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作為新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將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土地供求關系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也將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及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可以預見,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更有效地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隨著征地補償標準的統一,同地不同價的現象也將得到糾正,農民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自己耕種土地的征地價格水平,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爭議有望減少。
各地不得因故壓低征地補償標準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東部地區,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制訂區片綜合地價,中、西部地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工作,其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一經公布必須嚴格執行。
通知強調,各地應合理確定不同地區征地補償標準,防止以制訂和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為由,壓低征地補償標準。(記者張曉松)
法院不再受理拆遷補償安置糾紛 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從昨天起,凡是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將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布司法解釋稱,當事人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近年來,隨著大規模的城市擴張和舊城改造,因拆遷補償引起的糾紛數量也逐年攀升。拆遷戶和拆遷部門難以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法院起訴,法院是否應以民事案件受理一直存在爭議,各地法院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來具體操作。為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向最高法院請示過。
今年7月4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根據該條例若不服裁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新京報/記者廖衛華)
民眾建議征用農民土地應召開聽證會
新華網北京8月11日電 土地是億萬農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社會征求物權法草案的意見時,有人提出,征收農村土地,不能僅僅告訴農民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而是應當召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參加的聽證會,以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求意見中,許多群眾認為,物權法草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規定,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廣大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與此同時,也有人提出了一些修改的建議。比如,有人提出,根據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應采取登記生效主義,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取得,這樣將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安全。還有人提出,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取得的規定,應考慮很多地區的農民沒有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變通。
有人認為,草案關于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不合理,作為物權性的權利,權利人轉讓權利無須經發包人的同意,應擺脫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視為債權的傳統思維。
有人提出,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優先權。
還有人建議,為防止村民會議中的多數群體剝奪外來戶、出嫁婦女等弱勢群體合法補償權利的現象,草案應增加“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時,不得剝奪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補償和分配權利”的規定。(記者沈路濤、張宗堂、鄒聲文)
新華社 20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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