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前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同意有關部門提出的國企關閉破產工作規劃。《中國證券報》今日援引消息靈通人士的話指出,此規劃當是國資委主任李榮融不久前提及的“全國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四年規劃”。
這篇報道評論稱,這意味著國企政策性破產將在四年過渡期后,淡出歷史舞臺。
實施國企政策性破產,主要是考慮到國企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承擔了巨大的改革成本。
據國資委調查摸底,全國約有2000家困難國企急需通過破產退出市場,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處于偏遠地區的軍工企業和資源枯竭的礦山。因此,在職工安置、破產財產處置、銀行呆壞賬核銷等方面,國家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與依法破產最大的區別在于,政策性破產后,企業變賣的資產將首先用于安置職工,而依法破產則首先償還債權人。
從維持政策連續性,加快推進國企改革的角度出發,草擬中的《企業破產法(草案)》亦為政策性破產預留了空間,規定“在本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分析人士認為,一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其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在《企業破產法(草案)》即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前夕,國務院通過“國企關閉破產四年規劃”,加快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步伐,無疑是在呼應《企業破產法(草案)》中的相關要求,為這部法律的施行清除障礙。四年后,無論是國企,還是外企、民企,都將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依法實施破產。(浩民)
中新網 20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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