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15日公開發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對國有企業改制的全過程進行了規范。
文件對批準制度、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交易管理、定價管理、轉讓價款管理、依法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管理層收購等10個主要環節提出了明確的政策要求。國務院辦公廳曾于11月30日轉發了此文件。
“意見”規定,國有企業改制應采取重組、聯合、兼并等方式;改制企業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
文件規定,國有產權轉讓底價的確定主要是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轉讓國有資產的價款原則上一次結清,也可經過批準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一年之內支付完畢。
“意見”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的經營管理者,不能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等重大事項,且不得向國有企業借款,或以國企的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等。 國有企業改革一直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其核心內容就是國企改制工作。近期召開的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明確了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方向和任務,強調繼續推進國有企業規范改制,積極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說,在改革方向明確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規范改制過程。《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和其他相關文件的發布非常及時,對解決近年來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改制方式單一、財務審計不嚴、資產低估賤賣等問題有重要現實意義。
新華網 2003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