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葬:一般喪期不超過三天,以體現“亡人入土為安”,超過三天為對亡人行虧。
薄葬:無論何人亡故,不分貧富和職位高低,都用同樣的“開凡”,即包裹亡人用的白布殮衣,數量一般是36市尺,俗稱“夠不夠,三丈六”;埋在同一塊墳地(不稱墓地);占用同樣大小的地方;不用任何物做“陪葬品”。回族葬禮不送花圈,可送挽聯或挽幢,不用鼓樂,不燒紙,不燒紙糊的扎彩,也不看墳瑩地“風水”。回族亡者,“殮不重衣”,就是指不穿戴各種衣物、飾品。回族對此種習俗,認為高尚,寓意“清白一身而來,清白一身而去”。殮之所以“俱用細白布為之”,“因其本來潔凈也”。
喪葬的主要儀式有四道程序,即洗禮:用清潔的溫水將亡人洗凈,稱“搭整人”;穿“開凡”:洗后用白布裹身;行站禮:將白布包好的亡人放入“經匣”(長方形公用埋體木匣,外涂綠色,底板稱旱流子,上有蓋,開蓋須抬而不是拉或抽,平時放在清真寺)內,頭北腳南,面向西,置于安靜的室內或庭院潔凈處,或清真寺院內,再請阿訇和眾親友舉行站禮、亦稱“殯禮”,俗稱“站者那在”,即追悼儀式;殯埋:用“經匣”將亡人運到或抬到墳地,將亡人輕輕放入土坑(洞)中,頭北腳南,面古側“睡”,以示向往伊斯蘭教圣地麥加,用土坯或磚封嚴洞口,填土成墳。安葬安畢,喪家跪謝眾親友,登程回家。親友到家中后,主喪人請阿訇恭誦《古蘭經》,稱為“下土經”。祭禮
回族的祭祀主要是對亡人,特別是對已故老人的紀念活動。人無常后的七日、四十日、百日、周年、三年、五年、十年都須祭祀。有的每隔五年祭祀一次。祭祀的內容為“施財散谷于貧困者”;請阿訇到墳地(或在禮拜殿、家中)為亡人念經祈禱,稱之“走墳”,意在為亡人悼念,為亡者求主恕饒,供活人參悟人生;給墳添土,謂之“游墳”;走墳后,請阿訇和親朋故友到家,由阿訇念經,大家接“都阿”,同時要備辦飲食,分送“油香”。
(三)回族的禁忌
回族的禁忌,直接地源于伊斯蘭教教規,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已被廣大回民所接受,逐漸演變為回族的生活習慣。回族的食物禁忌源于伊斯蘭教,伊斯蘭教的主要經典《古蘭經》第二卷第二章指出:“只禁戒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第六卷第五章載:“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觸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禁止你們求簽,那是罪惡”。第五章第90--91節指出:“飲酒、賭博、拜像、求簽,只是一種穢行,只是惡魔的行為,故當遠離,以便你們成功”。由上列可知,豬肉不是唯一禁戒,自死物、血液、求簽、賭博、飲酒均在禁戒之列。
回族不飲酒,設宴不擺酒,這是習俗。但是,這種習俗隨著時代的發展,在回族群眾中已逐漸被改變。在婚嫁、節日、喜慶的日子,為了表示喜悅的心情,增加歡樂的氣氛,不時也擺酒、喝酒。但宗教職業者和虔誠的穆斯林,則嚴格遵守《古蘭經》的規定。婦女基本上保持戒煙、戒酒習俗,清真寺內嚴格禁煙。凡參加回族的葬禮、做祭祀,或進行拜寺禮拜,一律禁用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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