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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級翻譯
第十條一級翻譯的考試設筆譯和口譯(交替傳譯)兩個專業類別,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一條一級翻譯的考試考務實施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人事考試中心)、中國外文局翻譯專業資格考評中心(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考評中心)和國家外國專家局培訓中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中國外文局考評中心負責命題與題庫建設;人事考試中心承擔筆譯考試的考務實施和筆譯、口譯考試的數據統計等工作;國家外國專家局培訓中心承擔口譯考試的考務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各語種一級翻譯的筆譯專業考試設“筆譯實務”科目,考試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時間為180分鐘。口譯(交替傳譯)專業考試設“口譯(交替傳譯)實務”科目,考試采用現場錄音方式進行,考試時間為60分鐘,中譯外和外譯中各30分鐘。
第十三條一級翻譯應具備的基本素質與職業能力:
(一)較豐富的翻譯專業工作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知識面寬廣,熟悉中國和相關語言國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語言功底扎實;
(三)對原文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譯著或者公開發表的譯文,對翻譯實踐或者理論有所研究,有翻譯專業論文;
(四)勝任范圍較廣、難度較大的相應類別翻譯專業工作,能夠解決翻譯專業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承擔重要場合、具有實質性內容的口譯工作或者譯文定稿能力;
(五)組織、指導翻譯專業人員完成各項翻譯任務;
(六)翻譯工作成績較大,翻譯業務考評和年度綜合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翻譯行業相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一級翻譯考試。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相應語種、類別二級翻譯證書;
(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翻譯專業職務。
第十五條一級翻譯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設置的地區和數量,由國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筆譯考試考點應設在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口譯考試考點應設在具有語音考試專用設備的學校。
中央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第十六條參加一級翻譯考試的人員,由人事考試中心統一核發相應語種、相應類別一級翻譯考試成績通知書。達到國家統一確定的考試合格標準的考試成績長期有效。
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單位人事部門研究確定本年度一級翻譯評審的考試成績使用標準。
第十七條申請參加一級翻譯評審的人員,必須取得與申請評審的語種和類別相一致的一級翻譯考試成績通知書。申請評審的語種和類別與考試成績通知書不一致的,負責評審的機構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提交一級翻譯評審的申請時,必須出具不少于20萬字的筆譯工作量的證明,或者由服務方證明的、在正式場合不少于100場次的英語口譯工作量,其他語種的口譯工作量應不少于50場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翻譯專業博士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2年;
(二)具有翻譯專業碩士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3年;
(三)具有包括翻譯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證書或者翻譯專業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4年;
(四)具有翻譯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5年;
(五)具有非翻譯專業上述學歷或者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其從事翻譯專業工作的年限應相應增加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