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廣告法》、《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提供證券信息的軟件、終端等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的管理。在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出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前,相關產品的運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局報告有關廣告內容,播出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應當含有“投資有風險”等警示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出未經證監局審查的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
六、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加強證券節目檔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證券節目和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七、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證監局應當建立溝通協作工作機制,及時通報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信息和相關證券監管信息,認真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資格,及時停播違規證券節目,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事宜,維護社會穩定。
八、違反《通知》等有關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出租或轉讓時段、播出咨詢機構所提供證券節目的,或者播出證券節目內容違反有關規定的,將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播出機構證券節目的管理和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提高認識,嚴肅紀律,嚴格把關,杜絕證券節目中的違規行為。
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播出機構要對照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播出機構證券節目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并向總局報告。(據國家廣電總局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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