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通用規范漢字表》對異體字問題的處理
嚴格異體字的定義應當是:音義全同、記詞職能完全一樣、僅僅字形不同,它們在任何語境下都能互相替代而不影響表達的意義的一組字。可以看出,從功能來看,異體字是漢字的冗余,徒增記憶的負擔,需要加以規范。1955年12月22日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的說明中指出:“從實施日起,全國出版的報紙、雜志、圖書一律停止使用表中括號內的異體字。但翻印古書須用原文原字的,可作例外。”這個說明明確了異體字屬于“不規范的字”的范圍,異體字在通用層面上書寫現代漢語文本時,不能使用。但是,在該異體字整理表中確定的“異體字”,有些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異體字。把這些字都列入“不規范的字”的范圍而取消,有時不利于意義的精確表達。
《通用規范漢字表》對《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進行整理時,采用了科學的原則、穩定的原則和求實的原則,形音義并重,對各組字的關系進行了重新認定,并規定今后對這類字,不再采用簡單的“取消”“廢除”而要采取“認同”和“辨析”的處理方法。
《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在1955年12月發布后,有些相關的文件曾對其進行過改動,主要是:(1)1956年3月發布的《修正〈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內“阪”“挫”二字的通知》;(2)《簡化字總表》(1986年10月10日重新發表)和《關于發布〈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的聯合通知》(1988年3月25日發布)中重新認定了26個字;(3)1993年《關于“镕”字使用問題的批復》。上述3個文件總共恢復了29字,分別是:阪、挫、、、曄、詟、訶、、、刬、鲙、誆、讎、翦、邱、於、澹、骼、彷、菰、溷、徼、熏、黏、桉、愣、暉、凋、镕。此次制定《新訂異體字整理表》時,根據現有原則對這29個字重新審核,審核后的處理結果為:“
、
、
、刬”4字仍按異體字處理,其余25字收入《通用規范漢字表》。此外,根據群眾的意見,《通用規范漢字表》還將51個異體字恢復為規范字,并在各級字表中相應的字下增加注釋,說明這些字恢復為規范字后的使用范圍:
恢復到二級字表中共6字,其中只恢復其部分音項的1字,即“袷”;完全恢復不再作為異體字的5字,分別是“噘、慄、蹚、皙、瞋”。
恢復到三級字表中共45字,其中只恢復其部分音項的5字,分別是氾、、叚、絜、釐;恢復其部分義項的36字,分別是仝、邨、捍、吒、飏、昇、並、逕、迺、鉅、祕、陞、、椏、貲、、脩、砦、堃、喆、蒐、椀、甦、淼、犇、殽、、甯、缐、劄、、麹、谿、瓌、、龢;完全恢復不再作為異體字的4字,分別是凓、勠、菉、曏。
9.《通用規范漢字表》對類推簡化問題的處理
1964年5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根據當年3月文改會、文化部、教育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簡化字的聯合通知》而編印出版了《簡化字總表》,在《〈簡化字總表〉說明》中有這樣的表述:“本表收錄1956年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方案》中的全部簡化字。關于簡化偏旁的應用范圍,本表遵照1956年方案中的規定以及1964年3月7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文化部、教育部《關于簡化字的聯合通知》的規定,用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也收錄本表內。”“用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就是類推簡化,比如“嚴”“龍”簡化為“嚴”“龍”,“儼”“壟”可以類推簡化為“儼”“壟”;“車”簡化為“車”,則以“車”為偏旁的“軌、軍、庫、載”可以類推簡化為“軌、軍、庫、載”,等等。《〈簡化字總表〉說明》還列出了132個可作偏旁用的簡化字和14個簡化偏旁,作為類推簡化的依據。這132個簡化字和14個不能獨用的偏旁,可以用在當時《新華字典》所收8000多個漢字的范圍內沒有簡化的字上,這些字形成了《簡化字總表》的第三表,一共收字1753個,它們都是類推簡化來的簡化字。雖然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這種類推簡化的范圍,但實際上只應用于當時最常見的漢語工具書《新華字典》的收字范圍內,所以被稱作“有限類推”。
實行類推的初衷是為了保持簡化漢字的系統,易于識別;總體減少筆畫,書寫方便。這個原則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對保持漢字構形的體系不能說沒有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類推簡化沒有明確限制范圍,當一系列大中型字詞書相繼問世、大型計算機字庫相繼建立、簡體版的古籍紛紛出版時,類推簡化的范圍便無限擴大,遠遠超出了原來的《新華字典》8000個字的范圍,問題也就逐漸顯露:字數大量增多后,產生了一批同形字;有些繁體字類推簡化后,原字的結構被破壞,影響了構字的理據,也破壞了字形的美觀;類推出了一大批完全沒有使用過的字形,實際上使漢字的總體系統繁化甚至混亂;有些辭書對貯存領域的漢字不限部位、不限層次、不限功能地無限類推,在漢字本來數量繁多的情況下,又人為地造出大量歷史上從來沒有使用過的“人造字”,違背了辭書存儲漢字的歷史真實性原則;造成了一個新的“簡化系統”,拉大了漢字應用的古今距離和兩岸距離。
《通用規范漢字表》對類推簡化采用了尊重現實和嚴格限制的原則。所謂尊重現實,是對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范圍內已經有限類推的字仍然保留。由于姓氏人名、科技用字和用簡化字印刷的語文課本中的文言文用字多數也已經類推,因此,三級字表也采用有限類推的辦法,實行類推簡化,與一、二級字表保持一致。其具體細則是:(1)按《簡化字總表》第二表規定的132字與14個偏旁的范圍類推,不擴大范圍。(2)盡量只在第一層次構字時類推,以保持原字的結構不受影響。(3)采用以上原則產生難以識別的怪異字或產生同形字時,為保持字與字的區別,作個別變通處理。不予類推簡化。
《通用規范漢字表》以外的字,根據國務院1986年“今后,對漢字的簡化應持謹慎態度,使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的指示精神,不再類推簡化;個別領域確需類推簡化的,需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