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足以掃除積弊
在以西方為典范的“文明”成為憧憬目標的時代,許多人或者真覺得否定中國的“野蠻”象征的纏足,并不需要什么學理的依據,畢竟,直接照搬他人的看似成功的模式,是短期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一種策略。從歷史經驗看,后發國家的制度建設,采用模仿方式的效率高于干中學。
所以,當纏足被作為束縛婦女的一種手段,被當作病態文化的體現,“其于種族盛衰之故,人才消長之原,有隱相關系者”,應為中國瘋癲和災荒的頻繁發生負責,那么,清朝要趕上并超過西方那些“船堅炮利”的“西方強國”,首先應該模仿西方國家,讓中國婦女“解放足”。這樣才能保障國民身體的強健乃至國力的增加。于是,從官方到精英開始大力開展“放足”運動。
1898 年8 月13 日,光緒帝頒發詔書:“令各省督撫,飭地方官勸誘士庶,光緒十五年所生女子至今十歲者,無得裹足”。1902 年清廷頒布了勸戒纏足上諭:“漢人婦女,率多纏足,由來已久,有傷造物之和。嗣后晉紳之家,務當婉切勸導,使之家喻戶曉,以期漸除積習。”
清廷的上諭不僅減少了社會上的阻力,在某種程度上也轉變了部分地方大員的趨向,使之成為不纏足思潮的鼓吹者和不纏足運動的參與者。官方的重視和推行,戒纏足運動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當時影響較大的《女子世界》就有《痛女子穿耳纏足之害》、《戒纏足詩十首》、《放足歌》等專稿。還出現了專門反對纏足的婦女刊物:《天足女報》、《天足會報》、《天足會年報》等。《天足會報》就宣稱:以勸導不纏足與謀利益為宗旨,以發動廣大婦女參加天足會及附設的女學堂為目的。強大的思想輿論不僅是戒纏足思潮深入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同時又是戒纏足思潮深入發展的結果。到1904 年,“中國十八省總督皆有戒纏足之示,所缺者惟浙閩與陜甘而已。”
辛亥革命之后,把廢除纏足列為將來“掃除積弊”的重要工作。1928 年5 月, 南京中央政府批準由內政部頒發禁止男子蓄發辮和婦女纏足的禁令,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幼女, 已纏足者應立即解放, 未纏者禁止再纏, 勸導期滿而仍未解放者, 罰其家長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罰金, 并再限令一個月內解放; 十五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婦女纏足者, 應在解放期內一律解放, 期滿而未解放者, 罰其家長或本人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罰金, 仍限令兩個月內解放; 期滿而仍未解放者, 加倍處罰, 并由女檢查員強制解放之。”到1944年5 月, 內政部再次頒布《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 其中禁止婦女纏足仍是主要條款。
這場由官方主導的持久的禁纏足運動,經過種種意識形態的強化,人們對于小腳的偏好得以改變。纏足,在人們的認知中逐漸由美好變成邪惡,從而纏足習俗日益走向消亡。
20世紀90年代,報告文學《中國最后的小腳部落》揭示:在國內大部分地區,纏足絕跡了,僅有最后一塊土地——云南通海縣的六一村,至今生活著300多位纏足的老太太,她們大多經歷纏纏放放,放放纏纏,有的1946年纏,1954年放;有的1943年纏,1950年放,1951年再纏,直到1958年才解纏。現今70歲的老人差不多到共和國成立前后才放足,稱為“ 解放腳”。小腳在人們的認知中終于逐漸由美變丑,最終走向消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