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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彬說:“擁有電信增值許可證群發垃圾短信的,是違規行為,只能誰審批誰負責。而我國現行法律的設計是審批權掌握在和發送商有連帶經濟利益關系的運營商手里。這就造成手機用戶個人舉報難,即使舉報到司法機關真正能被懲處的也少之又少。”
現實生活中,公民只關心在短信群發中個人信息有無被泄露和遭侵犯,生活安寧權有無被侵犯。目前刑法并沒有對應的罪名,這是懲治的一大盲點。
有專家認為,打擊短信群發屬于廣告法管轄范疇,如果個人或公司不具備廣告資質,則屬于違法發布廣告。不過這和馬路邊電線桿上貼廣告一樣,不合法但是管理難度極大。
袁彬建議立法機關盡快組織立法調研,進而推動相關立法,在法律上從三個方面對垃圾短信進行懲處:一是對短信群發中造成個人信息被泄露和侵犯做出懲罰性規定;二是明確“滋擾標準”,對給手機用戶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依法追究發送者責任,同時規定運營商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三是針對目前運營商對發送商的審核流于形式的問題,對運營商的審批權進行限定和細化。在執法過程中,電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待手機用戶的舉報,應考慮適當降低舉報受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