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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流轉而改變的鄉村生活
秋冬之際,正午的太陽暖洋洋地照在河北省東光縣古樹于村王大媽的院子,50多歲的王大媽慢悠悠地曬著棉桃。
以前,王大媽可沒有這么悠閑。她對《中國經濟周刊》說,“我家里有十幾畝地,過去在秋季,正是收獲的季節,我真是忙不過來,僅僅玉米棒子,就有一座小山那么高,還有很多棉花,還要種麥子,往往累得腰都直不起來。”
王大媽一家的變化始于2008年。
這一年的10月,中央召開了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正是在這一年,古樹于村村民王杰華在村里開始進行土地流轉,王大媽等村民的生活就此改變。
王杰華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我們是通過合作社的模式來進行土地流轉。2008年我和其他4個村民成立了古樹于合作社,經過近5年的發展,現有社員2300人。從2008年秋后開始,合作社吸收村民流轉的土地入社,2008年合作社共接受流轉和入股土地890畝,種植收入穩定的小麥、玉米等大宗作物,如今我們經營的耕地已達到3000畝。”
如今已是古樹于村合作社會長的王杰華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以合作社的模式進行土地流轉,給這個村子帶來的變化是意想不到的。
一是增加了土地種植面積,在2009年,對社員流轉進入合作社的土地,由合作社進行統一整理,增加種植面積90畝。二是提高了抗災增產的能力。2009年開春時,麥田面臨嚴重的干旱災害,為此合作社迅速采取措施,投資16萬元打了一眼300畝的深井,購買了變壓器、潛水泵等設備,鋪設了2700米管道,小麥得到了及時灌溉和科學管理,畝產達到了1000斤左右,每畝增產20%以上。三是通過土地流轉實現了規模化種植,能顯著增強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種地成本大大降低。“比如,現在我們的農資,包括農藥化肥等,都是直接從廠家購進來的,一噸要便宜300塊錢。” 王杰華說。四是解放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以前古樹于村外出打工的村民不到50人,如今則有120多人。
王大媽告訴記者,以前兒子、兒媳均在家務農,收入較低,現在除留了幾畝口糧地外,將10畝地流轉給合作社了,不用被拴在土地上了,而且每年每畝土地流轉費有500元,與自己種地收入相差不太大,現在他們都在外打工,月收入能在4000元左右。
王杰華表示,與一般的土地流轉方式如種糧大戶相比,合作社這種模式具有更大的優勢。
一是可以用合作社的平臺吸納資金,進而從資金入手,逐步做大,能增強農村發展的內生動力。二是合作社做大了,可以請專業的財務審計人員來管賬,各環節均有流程,便于管理和監督,也更容易贏得百姓的信任。三是合作社的模式能吸納村黨委村委兩委人員的進駐,有利于工作的推進。
自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部分地方開始土地流轉的探索。從形式上來看,有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多種模式。
比如,2011年以來,安徽省寧國市出臺了《寧國市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按照自愿原則,農戶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和宅基地使用權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實現土地依法有序流轉。
王杰華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自己認為,無論采取什么模式,只要是依法合理流轉,有效保障農民的財產權利,都在一定程度上為農民、農村、農業的發展打下了基礎。
三中全會新賦予農民哪些財產權利
可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入股等
土地流轉是近年來,尤其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后,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
7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到湖北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調研。在交易所大廳,他向工作人員詳細了解涉農產權交易尤其是土地流轉交易情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這是一個積極探索。如何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的前提下完善聯產承包責任制,既保障基本農田和糧食安全,又通過合乎規范的流轉增加農民收入?一系列問題在下一步改革中要好好研究。
為了深入弄清情況,參與《決定》稿起草工作的文件起草組立即成立專題調研小組,并委托有關單位,進農村,訪農民,開展有關農村土地問題專題調研。
11月15日《決定》公布,明確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決定》的說明中指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主要是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副司長黃延信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表示,對于《決定》中的涉農章節,他最關心的有兩條,一是“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二是“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不進行市場交換,農民的財產權利就不能實現價值,也沒有增值的空間,這是農村貧窮落后的根源。”黃延信說,給了農民財產權利,又建立了市場,其要義在于“激活農村的要素,尤其是資產要素”,此舉不光是增加農民收入,對實現城鄉要素優化組合,進而對整個宏觀經濟都有好處。
《決定》給予農民的更多財產權利有哪些?“‘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其中,抵押和擔保權能是新的提法。‘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也是新的提法。‘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公開市場,也是第一次提及。”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副巡視員趙鯤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今年9月,趙鯤曾去湖南桃江調研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這項工作與《決定》中提到的“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相呼應,就是為了讓農民心里踏實,放心地進行土地流轉。
在趙鯤看來,《決定》中的一些政策相當有魄力。“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允不允許抵押、擔保,原先一直有爭議,擔心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后,還不上錢了,銀行把地收了怎么辦?包括宅基地也是一樣。原先一直提讓有條件的地方去試點,這次直接放開了。”趙鯤建議,為了避免農民流離失所的情況發生,應當出臺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比如說有些地方,政府出資成立擔保公司,或者限制抵押的比例,以確保不出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