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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現行財稅體制是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形成的,對實現政府財力增強和經濟快速發展的雙贏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形勢發展變化,現行財稅體制已經不完全適應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完善國家治理的客觀要求,不完全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也與財稅體制不健全有關。
這次全面深化改革,財稅體制改革是重點之一。主要涉及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等。
全會決定提出,要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系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地方承擔;對于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
這些改革舉措的主要目的是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加快形成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統一市場、有利于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現代財政制度,形成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更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財稅體制改革需要一個過程,逐步到位。中央已經明確,要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
第四,關于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協調,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城鄉二元結構沒有根本改變,城鄉發展差距不斷拉大趨勢沒有根本扭轉。根本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
全會決定提出,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全會決定提出了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的改革舉措。一是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主要是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等。二是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主要是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三是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主要是保障農民工同工同酬,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農業保險制度;鼓勵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允許企業和社會組織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
第五,關于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推進協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全會決定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強調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完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規范協商內容、協商程序,拓展協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
第六,關于改革司法體制和運行機制。司法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
司法改革是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全會決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新舉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等等。
這些改革舉措,對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健全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權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