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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繼1982-1983年改革、1987-1988年改革、1993-1996年改革之后進行的第四次機構改革。這次機構改革,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政企分開、依法行政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以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行政管理體系為目標。
從1998年開始,國務院機構改革首先進行。根據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改革的重點是調整和撤消那些直接管理經濟的專業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執法監管部門。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由原有的40個減少到29個。
國務院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也進行相應的調整與改革。并且加強了行政組織和立法。與此同時,中央各部門和其它國家機關及群眾團體的機構改革陸續展開。隨后,各級地方政府也進行機構改革,精簡機構和人員。
全國省級政府機構由平均55個減為40個,平均精簡20%左右;省級政府人員編制平均精簡47%;市、地級政府機構由平均45個減為35個;縣級政府機構由平均28個減為18個。
這次機構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績。至2003年6月,經過機構改革,全國各級黨政群機關共精簡行政編制115萬名,市縣鄉政府清退超編人員43萬人。干部隊伍結構得以趨向合理。(陳述張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