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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對外開放的決策后,中央決定把突破口選在靠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廣東和福建兩省,建立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四個經濟特區。建立特區經歷了一個不平凡的過程。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對廣東、福建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優惠措施。1980年5月,又決定在廣東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的廈門各劃出一塊區域,試辦經濟特區(開始叫出口特區)。同年8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正式批準國務院提出的在粵、閩四市設立經濟特區的建議,同時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完成了設立經濟特區的立法程序。
概括起來,經濟特區實行的特殊經濟政策和管理體制有如下幾方面:一是建設資金以引進外資為主,所有制結構為多種形式共存,產業結構以工業為主,產品以出口外銷為主。二是特區的經濟活動,在國家宏觀指導下以市場調節為主。三是管理體制有更大的自主權,在投資項目審批、外貿、企業經營等方面都給予優惠待遇。四是對來特區投資的外商,在稅收、土地使用、出入境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和靈活措施。
經濟特區處在中國對外開放戰略格局中的前哨陣地,成為中國改革開放的窗口和試驗場。特區的設立為國內的進一步改革和開放、擴大對外經濟交流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陳述張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