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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大氣層以外的宇宙空間,大氣層空間以外的整個空間。 物理學家將大氣分為5層:對流層(海平面至10千米)、平流層(10~40千米)、中間層(40~80千米)、熱成層(電離層,80~370千米)和外大氣層(電離層,370千米以上)。地球上空的大氣約有3/4在對流層內,97%在平流層以下,平流層的外緣是航空器依靠空氣支持而飛行的最高限度。某些高空火箭可進入中間層。人造衛星的最低軌道在熱成層內,其空氣密度為地球表面的1%。在1.6萬千米高度空氣繼續存在,甚至在10萬千米高度仍有空氣粒子。從嚴格的科學觀點來說,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沒有明確的界限,而是逐漸融合的。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指出,目前還不可能提出確切和持久的科學標準來劃分外層空間和空氣空間的界限。近年來,趨向于以人造衛星離地面的最低高度(100~110)千米為外層空間的最低界限。
領空和外層空間的劃分
關于領空(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劃分問題,歷來有兩種對立的主張。
①“空間論”
主張以空間的某種高度來劃分領空和外層空間的界限,以確定兩種不同法律制度適用的范圍。???
②“功能論”
認為應根據飛行器的功能來確定其所適用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則其活動為航天活動,應適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則其活動為航空活動,應受航空法的管轄;整個空間是一個整體,沒有劃分領空和外層空間的必要。
?就“空間論”而言,關于確定外層空間的下部界限大致又有以下幾種意見:
?①以航空器向上飛行的最高高度為限,即離地面30~40公里;
?②以不同的空氣構成為依據來劃分界限。由于從地球表面至數萬公里高度都有空氣,因而出現以幾十,幾百,幾千公里為界的不同主張,甚至有人認為凡發現有空氣的地方均為空氣空間,應屬領空范圍;
?③以人造衛星離地面的最低高度(100~110公里)為外層空間的最低界限。
1976年,巴西、哥倫比亞、剛果、厄瓜多爾、印度尼西亞、肯尼亞、烏干達和扎伊爾等8個赤道國家發表《波哥大宣言》。主張各赤道國家上空的那一段地球靜止軌道 (離地面35871公里)屬于各該國的主權范圍。上述主權要求,使外空劃界問題進一步復雜化。近年來,一些持“空間論”者逐漸趨向于接受上述第三種意見,即離地面100公里左右為外層空間的下部界限。1975年,意大利在外空委員會提出以海拔90公里為領空(空氣空間)的最高界限。1976年,阿根廷、比利時和意大利支持以海拔100公里為界。1979年,蘇聯建議離海平面100~110公里以上為外層空間,同時各國空間物體為到達軌道和返回發射國領土,有飛越其他國家領空(空氣空間)的權利。但另外一些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則認為從空間科技現狀來看,仍無法規定一定高度作為領空(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界限。他們強調劃定外層空間的條件和時機還不成熟。
外空的定義和界限以及地球靜止軌道的法律地位問題尚在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審議之中。外空委員會正在審議衛星直接電視廣播、衛星遙感地球,以及在外空使用核動力源等問題,以便草擬有關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