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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保障農業的發展”修改為“增強科技支撐保障能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
“(一)良種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養殖技術;
“(二)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術;
“(三)農產品收獲、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技術;
“(四)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
“(五)農田水利、農村供排水、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
“(六)農業機械化、農用航空、農業氣象和農業信息技術;
“(七)農業防災減災、農業資源與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技術;
“(八)其他農業技術。”
將第二款中的“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修改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加快農業技術的普及應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
四、將第四條第一項修改為:“有利于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
第二項修改為:“尊重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意愿”。
第四項和第五項合并,作為第四項,修改為:“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
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注重生態效益”。
五、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傳播手段,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
六、在第七條“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一句后增加“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水平”。
七、將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范圍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工作。”
八、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技術推廣,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到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修改為“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九、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于公共服務機構,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范;
“(二)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防;
“(三)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檢驗、檢測、監測咨詢技術服務;
“(四)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服務;
“(五)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建設技術服務;
“(六)農業公共信息和農業技術宣傳教育、培訓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