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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微博客服務的發展管理,維護網絡傳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和微博客用戶的合法權益,滿足公眾對互聯網信息的需求,促進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及其微博客用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促進微博客的建設、運用,發揮微博客服務社會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堅持誠信辦網、文明辦網,積極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五條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務發展規劃,規定開展微博客服務網站的總量、結構和布局。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應當在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前,依法向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核同意。
第七條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據微博客用戶數量和信息量,確定負責信息安全的機構,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
(三)落實技術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嚴禁泄露用戶信息;
(五)建立健全虛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時公布真實信息;
(六)不得向未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網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虛假的微博客用戶;
(八)對傳播有害信息的用戶予以制止、限制,發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管理工作。
第八條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制度,對微博客信息內容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進行監管。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注冊微博客賬號,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內容的,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不得以虛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業注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信息進行注冊。
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應當保證前款規定的注冊用戶信息真實。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煽動非法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間組織名義活動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市通信管理部門、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微博客發展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網絡媒體協會、網絡行業協會、通信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微博客行業自律制度,指導網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務規范,并對網站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市通信管理部門、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網站和微博客用戶,由市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市通信管理部門、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公布前已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規定向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申辦有關手續,并對現有用戶進行規范。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