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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采取項目管理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研究編制年度項目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
第十二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項目指南,組織做好本地區項目的初審工作。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初審意見,將審核匯總后的項目推薦名單和申請材料上報財政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財政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中央部門(單位)所屬企業通過歸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組織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或委托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專業咨詢機構評估意見,研究提出年度項目支持意見。
第十七條財政部根據年度項目支持意見,確定項目資金及支持方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并根據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按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處理。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中央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地方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項目完成后6個月內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財政部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三年內的申報資格。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財政部將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