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三項主要權利
《解放軍報》報道,該艦艇編隊為中國在亞丁灣、索馬里海域的船舶實施護航,必須以聯合國安理會的四項授權決議為依據,嚴格遵守相關國際法和國內法規定,并尊重有關國家的主權和利益。
根據中國國簽署和批準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7條的規定,包括軍艦在內的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利——無害通過權。《公約》還規定,“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過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遇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所謂“無害”,是指船舶在通過領海時“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國家明確承認軍艦的無害通過權,如美國、法國、意大利;有的國家要求他國軍艦通過其領海時需要事前授權或給予許可,如中國、越南、也門、索馬里、印度等。
除無害通過權外,軍艦還有一項特有的權利——豁免權。這是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對其財產或行為不接受他國管轄的特權。軍艦是其所屬國主權的象征,所以,不論其在公海上或在另一國管轄水域中,都享有豁免權。一般認為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等一切國內法管轄和執行的豁免;具體執行管轄的豁免,如登臨、檢查等項的豁免;行政管轄的豁免等。
軍艦在航行中發生任何事件和情況只能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但是,在公海上,軍艦要受其旗籍國所簽訂的有關軍事活動的條約或協定的約束;在領海上,軍艦在通過外國領海時如不遵守沿海國關于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而且無視沿海國的這些要求,沿海國可以要求它立即離開其領海。因此,我艦艇編隊在護航過程中,應遵守沿海國有關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及國際法的規定,不能使沿海國遭受損失或損害。
根據《公約》規定,軍艦還享有登臨權。登臨權是指在一定條件下,軍艦或軍用飛機在公海上登臨享有完全豁免權以外的船舶的權利。《公約》第110條規定,登臨的船舶應具有如下嫌疑:從事海盜行為;從事奴隸販賣;從事販毒行為;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沒有國籍或雖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
行使登臨權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運用視聽信號在可見范圍內命令嫌疑船懸掛國旗,停船檢查;如嫌疑船拒不停船,可鳴槍警告;鳴槍警告后仍不停船,可往船前打攔截炮,甚至使用武力;嫌疑船停船后,軍艦可派一艘由一名軍官指揮的小艇接近該船并登船檢查;如條件許可,也可命令受檢船船長攜帶船舶文件到軍艦上接受檢查;檢驗船舶文件,如有懷疑,可進一步在船上進行檢查,但檢查應盡量審慎進行。
三艘艦艇簡介:
171“海口”號是052C型防空驅逐艦的二號艦,052C導彈驅逐艦是中國海軍第一代具備相控陣雷達、垂直發射系統的防空型導彈驅逐艦,被譽為“中華神盾”。
169“武漢”號是052B型驅逐艦二號艦,2004年服役。該型艦全長164米,寬17.2米,滿載排水量7500噸以上,是一種防空、反潛、反艦能力均衡的遠洋驅逐艦。該艦最高航速32節,20節時續航距離6000多公里。整體性能在國際同級艦中處于中上水平。
“微山湖”號綜合補給艦(舷號887)是中國自行設計建造的最大補給艦,排水量接近3萬噸,可同時為兩艘以上艦船補給,2007年曾與“廣州”艦一起出訪歐洲多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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