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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內司委已牽頭起草國家慈善事業(yè)法,并預計于2015年提交審議。中國慈善立法經(jīng)過10年的迂回曲折終于迎來轉機。
專家提出,慈善立法首先要保障行善的權利和自由,除法律責任、監(jiān)督管理等內容外,應留給社會更多的自由。
日前,中國公益研究院舉辦慈善立法研討會。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表示,中國自古以來都不乏愛心,慈善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立法不可能都事事問津。因此,必須首先確定慈善立法要調整的對象是什么,調整的范圍是什么。
“行善是一種權利和自由,立法首先保障這種權利和自由,此外無須法律規(guī)范的,就一定要交給社會自主調整。因為除了法律外,還有道德、習慣、風俗、文化等因素在不斷對社會秩序進行著調整”。金錦萍說。
由于慈善的宗旨和目標是多元的,意味著慈善組織的多元化、慈善行為的多元化,因此,在立法的時候,應給社會留有更多的自由。金錦萍認為,立法要解決的問題包括法律責任、監(jiān)督管理、稅收等,“一定要注意,這些規(guī)范究竟是促進還是禁錮了行善的權利或自由?!?/p>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副理事長黃浩明認為,可將慈善立法的目標定義為三個“有利于”,即立法目標是否有利于整個中國公益慈善事業(yè)健康和有效發(fā)展,是否有利于公益慈善組織的健康和有序發(fā)展,是否有利于社會各界自主、自愿參與慈善公益事業(yè)。
慈善立法不應只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應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應通過慈善立法,由傳統(tǒng)的政府主導型逐步變成法人自理型。
與會專家提出,自汶川地震之后,我國目前已經(jīng)大踏步走進全民慈善的時代。但是,真正的全民慈善需要實現(xiàn)三個轉變,一是從以企業(yè)、企業(yè)家和名人為捐贈主體,轉變?yōu)樯磉吤恳粋€人都成為捐贈主體;二是從原來被組織、被動的捐贈轉化為自發(fā)自愿的快樂捐贈;三是可增設一些常態(tài)的捐贈種類。
還有專家表示,當前由于各種原因,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領域中暗箱操作多發(fā),成為權力尋租與腐敗的新災區(qū),這種情況值得大家關注并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