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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入三審
10月2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和第四次會議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
網購退貨運費或由消費者承擔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除外。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建立網絡銷售商品的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好的,但也應防止權利濫用,進一步明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明確退貨的運費由誰承擔。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列舉在線下載的數字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增加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網絡交易平臺或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草案二次審議稿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展銷會、租賃柜臺適用相同的條件,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網絡交易不同于實體交易,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在網絡交易平臺上銷售商品的電商數量龐大,對二者不加區別地對待也不一定對消費者有利,建議合理確定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單作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將消費者協會“定位”為“社會組織”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消費者協會由政府主導設立,沒有會員,履行職責具有公益性,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由會員組成的社會團體不同,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性。
有些常委委員建議增加對消費者協會進行監督的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將消費者協會等的定性修改為“社會組織”。二是增加規定,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增加規定,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擬進一步明確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提高懲罰性賠償額。有的代表建議在條文中明確“所受損失”是指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損失”。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損失”,不僅包括人身傷害損失、財產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考慮在這兩條規定的基礎上,再明確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明確“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在此基礎上,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