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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證據是農民工討薪難的死穴

2013年02月28日11:44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農民工 農民工討薪 農民工群體 法律事實 證據不足 法律委員會 法律效力 建筑企業

近日,遼寧沈陽的一名包工頭為了多冒領人工費,花錢從勞務市場雇人假冒工地工人“領工錢”。實際上,涉事工地共有1068名農民工被欠薪2000多萬元,當地政府部門先行全額墊付拖欠工資后,在發放時發現了“假工人”。

幾乎每年春節前后,農民工討薪都是一個備受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從跳樓討薪到媒體監督,從政府部門的各種舉措到法律規定的“惡意欠薪罪”,農民工“討薪無門、維權也難”的現實卻難有大改觀。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沒有足夠的討薪證據,為相關部門的推諉不受理“埋下禍根”。

被欠薪的為什么總是農民工

“來自四川和湖南的20余名農民工,冒著冷風站在廣州鬧市區一樓盤前討薪”、“蘭州農民工討薪,包工頭頻玩失蹤”、“包工頭攜款外逃,農民工常掉陷阱”……這些報道的主角都少不了“農民工”。

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李強曾說:“我們所說的欠薪,基本上有 95%以上發生在農民工群體身上。”

“這和農民工從事的行業直接相關。”全國律協公益法律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執行主任時福茂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我國80%以上的農民工在房地產建筑企業里務工,而建筑企業超七成工人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就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包工頭按時發薪,農民工在一開始就陷入了被動。

這與黃樂平的觀點不謀而合。他為上百名農民工提供過法律援助,其中絕大多數都在建筑企業務工。

“如今,很多建筑企業招工都是‘外包’給包工頭,所以農民工一般都是與包工頭對接,很難接觸到建筑企業和勞務公司,更別提找這些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了。”黃樂平說。

在時福茂看來,絕大多數建筑企業采用“按工程結款”的結算方式,“建筑企業一旦是遇到資金鏈的問題,很可能會無法按時‘按工程結款’,討薪糾紛就會發生。”

那么,能不能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要求按月發放工資?黃樂平直言,農民工群體維權意識薄弱,“很少會有人要求企業與他們簽合同。”而那些嘗試過向包工頭反映和要求的農民工,在被告知沒法簽后也打消了這個念頭。

“包工頭告訴這些農民工,不想干可以走,他們找人很方便。”黃樂平說,“農民工聽到這話就退縮了。”

包工頭的自信來源于巨大的農民工數量。國家統計局于今年2月發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就業人口中,農民工總量為26261萬人,比上年增長3.9%。

“如此龐大的農民工群體進城務工,他們面臨著極大的競爭壓力。他們往往覺得找到一份工作已很不容易,如果為沒法簽勞動合同放棄,舍不得。”黃樂平如此推測。

農民工討薪難在證據

“農民工討薪,國家還是鼓勵他們先走行政途徑解決。”時福茂說,目前的困境在于,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夠。

他受理的不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在找到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后,大都被對方以“證據不足,無法受理”為由拒絕。

有報道說,沈陽一農民工為討要被拖欠的千元工資,向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卻被告知需要提供9種證明。由于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她至今沒討回工資。

“行政部門受理此類案件,確實有規定的程序。”黃樂平說,但一些規定在弱勢的農民工面前顯得“不人性”。

黃樂平表示,解雇書面證明、考勤卡、工資單明細復印件諸如此類的證據,已經成為相關部門的案件受理依據。可現實情況是,絕大多數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更別說其他證明。

時福茂把這理解為行政部門對受理“農民工討薪”態度消極。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們把地方經濟利益置于農民工群體利益之上。”時福茂表示,以建筑行業為例,若是受理此類案件,勢必會耽誤工程進度。這樣一來,地方經濟發展會蒙受一定的損失。基于這種考量,行政部門就不想多管。

雖然2011年2月,惡意欠薪就已正式“入罪”,但各地法院審理的惡意欠薪案件卻少之又少。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惡意欠薪罪”的規定比較原則。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前,各地法院在立案、審判時往往遭遇標準不清、界限不明的問題,比如究竟欠薪多少才該立案。

“由于把握不準,不少法院在決定是否立案時都格外審慎,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法院較少受理此類案件。”時福茂說。

預防才是最好的辦法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中對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如把“數額較大”明確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標準明確是好事,這給法官在立案、審理的過程中提供了更明細的依據,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錯判、漏判。”時福茂認為,這并沒有解決農民工討薪問題的核心。

“證據是農民工群體的‘死穴’。”時福茂說。法院判案要講證據,但面對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證據的形式是否可以更靈活?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現實問題。

“雖然相關部門要求農民工出示的證據確實門檻過高,但也不能否認大多數農民工都是出事了以后才想到找政府和法院,之前并未留心存證。”黃樂平認為,一方面,鼓勵農民工找相應的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簽署勞動合同,這是首要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該“靈活取證”,農民工平時也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明勞動關系等關鍵法律事實的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爭議作充分的準備。

時福茂認為,農民工討薪的維權案件近年來呈增長趨勢,宜疏不宜堵,態度上不能再消極。相關行政部門應該加強執法監督力度,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模式,這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預防作用,而預防就是最好的治理。

“這種監管不僅需要有人保部門和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持,也可吸納其他部門參與,建立聯動機制。”時福茂表示,以建筑行業為例,各地建委可以加強對包工頭的監管。比如,工程啟動前,根據包工頭招收的農民工人數,要求他們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到了工程結款的時候,若是發不出工資,可用這筆保證金救急。有保證金的約束,包工頭也不會輕易潛逃。

實習生 張軼婷 本報記者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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