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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發布《北京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草案送審稿)》全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果審議順利,《北京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將成為北京市首部慈善法規。
《促進辦法(草案)》共28條,從慈善活動行為規范和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草案稱,北京將建立全市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慈善組織應當按要求向慈善信息平臺如實填報應主動公開的慈善信息。慈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開放,方便社會公眾免費查詢。慈善組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慈善信息的,由民政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這也是北京首次對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慈善組織,明確罰則。
《促進辦法(草案)》用五個單獨條款,規定慈善信息必須公開透明。市民政局立法小組介紹,須公開的慈善信息分為三類:一是慈善組織主動公開的信息,草案明確,北京區域內慈善組織,必須主動公開每一筆接受的捐贈信息,包括募捐活動總收入、捐贈人姓名(名稱),款物使用效果等信息;二是慈善組織依捐贈人申請而公開的信息;三是捐贈人要求查詢的有關其捐贈財產具體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信息。草案還明確慈善信息公開期限以及不予公開的內容。
■ 解讀
聯合募捐
鼓勵草根組織聯合勸募
草案原文: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會以外的其他慈善組織依照章程開展慈善活動確需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財產的,應當與公募基金會聯合開展募捐活動,并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共同確定募捐方案、募集財產的分配使用計劃等內容。
解讀:市民政局立法小組介紹,在慈善事業發展中,核心問題之一是慈善資源的有效分配。開展聯合募捐有利于慈善組織之間的相互監督,提升慈善資源使用透明度。
草案鼓勵非公募資質的其他慈善組織與公募基金會開展聯合募捐;同時,草案第二十五條也通過罰則叫停違法募捐行為,公募基金會以外的其他慈善組織未依法聯合募捐,擅自公開募集財產的,由民政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捐贈人。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經費短缺?
政府購買社會服務
草案原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慈善組織提供社會服務。政府支持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應當優先考慮信用記錄良好的慈善組織。
解讀:在慈善事業發展的進程中,政府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促進作用。很多從事慈善組織在起步時資源不足的現象,同時非營利的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部分組織經費支持困難。在政府職能轉移的大背景之下,許多慈善組織承接了原來屬于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部分職權。事權轉移后,財權也應相應轉移,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實現財權轉移的重要方式。政府通過購買服務委托慈善組織提供社會迫切需要的公共服務,不僅針對性強,而且通過監管購買公共服務的合同的履行就可以達到監管的目的,監管目標也易于實現。(記者 魏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