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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條例的修訂成關鍵
多名業內人士均表示,在我國政府社會管理創新的大背景下,社會組織管理體制醞釀突破的趨勢不可逆轉,但是風險不容回避。
政策落地中會遇到各種問題,新政策中涉及到對社會組織的“嚴監管”、引進第三方評估機制,以及北京市政府準備出資兩億元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等信息。“嚴監管”具體通過什么路徑來實現?將政府職能外包給第三方,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是發達國家成熟的實踐,但在外包的過程中也會發生資質認可的問題。在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過程中,如何做到公開公正?
另外,政策的出臺不僅僅是一個部門的事情,涉及到政府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民政部門放開社會組織登記,稅務部門對于在民政部門已經獲得免稅資格的社會組織是不是認可?政策的出臺需要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的協調和權力的配置。”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田凱表示。
有關專家也表示,不管是樞紐型社會組織還是相關政府部門,現在都需要提高能力,“法律不僅僅是針對社會組織,也要針對政府部門,而針對后者的規范和監督,才是真正的突破。”
北京市殘聯被認定為樞紐型社會組織后,出臺了多個配套政策,詳細規定了區縣殘聯對于民間組織的登記該怎么辦、怎么管。
“殘疾人社會組織的登記轉型,有些區縣進行得非常好,有些確實不行。”北京市殘聯社會辦負責人曾經對媒體表示,政策出臺后,市殘聯專門舉辦了一個封閉培訓班。
“我們特別說明,社會組織是有獨立法人的單位,主管單位盡責后,如果社會組織仍出了問題,法律責任是由社會組織來獨立承擔的。”該負責人說,培訓班上舉了很多案例,以讓各區縣殘聯的一把手打消顧慮。他同時感嘆說,在實際工作中越干越發現,“我們在工作的同時,也需要提高為社會組織獲取社會資源的能力,我們自身也需要發展。”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表示,北京等地的試點也好,全面鋪開也好,社會組織實現直接登記的根本還是要寄希望于三個條例的修訂,修訂之后,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才能有法律依據,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組織的“松綁”。
2011年3月,民政部曾經牽頭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三個條例的修訂草案進行過內部征求意見,據了解,此次修改中,沒有再出現關于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僅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基金會依法開展活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業務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亦在2011年底表示,將繼續協調、配合國務院做好三個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做好相關銜接配套工作。本報記者 王亦君